证监会就场外衍生工具及操守风险发表谘询总结

13.12.2018  03:3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加强场外衍生工具制度及处理在与集团联属公司和其他有关连人士进行交易时引致的操守风险的建议(注1),发表 谘询总结 (注2)。

根据证监会将实施的建议,持牌法团如属于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订约方或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注3),将须遵守风险纾减规定(注4)。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的持牌法团,将须遵守有关分隔、可调动性(注5)及披露的规定。

此外,持牌法团若与集团联属公司及其他有关连人士进行交易,将须遵守操守规定,以确保有关风险获妥善管理,他们以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及已作出适当的风险披露。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些建议不但保障投资者,亦加强管理在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时的操守及财务风险,从而改善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监管制度。”

操守准则》的修订将于2018年12月14日刊宪。风险纾减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而客户结算规定将于新增的第11及12类受规管活动生效时实施。为处理集团联属公司及其他有关连人士引致的风险而设的操守规定将于《操守准则》的修订刊宪的六个月后生效(注6)。

备注:

  1. 证监会在2017年12月20日,就(1)香港场外衍生工具制度-对受规管活动范围的建议微调及与场外衍生工具风险纾减、客户结算、纪录备存和牌照事宜有关的建议规定;及(2)为处理集团联属公司引致的风险而设的建议操守规定,展开 谘询 。该谘询已于2018年2月20日结束。证监会接获来自多个业界组织、资产管理公司、专业服务公司、市场参与者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书。回应者普遍赞同建议规定。
  2. 今天刊发的谘询总结仅涵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简称《操守准则》)下的建议规定。涉及新增第11类及第12类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条例的修订的谘询总结,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
  3. 指代表其所管理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执行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第9类持牌法团。若所规定的措施是由该集体投资计划的管治团体或获其转授职能者处理,则属例外。
  4. 风险纾减规定涵盖交易关系文件、交易确认、估值、投资组合对帐、投资组合压缩及解决争议。
  5. 见支付及交收系统委员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发表的 《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
  6. 持牌人将须确保,由他们所介绍与客户订立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面对客户的联属公司须为持牌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其所实施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活动的监管框架与香港的框架相若)内受到如同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商或银行般类似的规管的法团(统称为受规管人士)。就此而言,我们将就涉及不属于受规管人士的现有面对客户的联属公司的情况,给予较长的过渡期,直至第11类受规管活动的过渡期结束后当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