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寻求法庭颁令取消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前高层人员的资格

11.04.2018  01:0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远东)前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邱达根(男)作出取消资格令(注1至3)。 

证监会亦正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寻求法庭对邱达根胞兄、远东前非执行董事邱达伟及前公司秘书/财务总监吕鸿光(男)作出取消资格令。

证监会的行动源于对远东的一项调查:远东于2007年曾将合共6,100万元由该公司的银行户口转至时任主席邱德根(即邱达根及邱达伟的先父)的个人银行帐户,据称是用作代表远东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

证监会指邱达根:

  • 未有就上述转帐取得远东董事会的事先批准,亦未有确保就上述转帐、透过董事会主席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以及远东与董事会主席之间在获配发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及损益方面的分配安排妥为订立协议和备存文件纪录,因而违反了其对该公司的受信责任; 
  • 未有确保上述转帐中未有动用、金额约为5,920万元的余款(即未有用作认购首次公开招股股份的资金)及时退还予远东;及 
  • 促使远东在该公司的2007年年报中将该笔6,100万元的款项披露为“应收董事款项”,而该等转帐的实际用途是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而非向董事会主席提供贷款。
  • 证监会又指,吕在批准上述转帐时未有以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而且他与邱达根均未有就将该笔未用余款保存在董事会主席的银行帐户内的安排,根据《上市规则》取得所需的股东批准及作出所需的披露。

    证监会进一步指,邱达根、邱达伟及吕事后于2008年4月才就2006年12月29日的董事会会议补制纪录,令其看来显示出董事会已决议由2007年1月1日起委任董事会主席的私人助理担任远东的“高级投资经理”,以处理该公司的投资项目,但事实上该项委任并非真实。该份会议纪录是涉嫌用来加强或支持远东就上述转帐所作的解释。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指,邱达根、邱达伟及吕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曾以涉及作出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经营或处理远东的业务或事务,以致远东的股东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所有资料,并且对远东的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

    备注:

    1. 远东(前称昌生兴业有限公司)于1973年2月1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而于2007年2月27日改为现时的名称前,其原有名称为远东科技国际有限公司。远东过往及现时均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及买卖、物业发展及投资和成衣制造及销售。
    2.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原讼法庭将于2018年6月21日就证监会提出的呈请进行首次聆讯。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认为某公司的事务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任何法团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