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寻求法庭对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前任及现任董事作出命令

24.01.2017  17:3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前主席李河君(男)和四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岚(女)、王同渤(男)、徐征(男)及王文静(男)作出取消资格令(注1及2)。

证监会同时寻求法庭颁令,要求李促致汉能的母公司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控股)及/或其联属公司支付根据多份销售合同结欠汉能的所有未偿付应收款项,并要求李签立一份保证该等公司付款的担保。原讼法庭将于2017年5月31日就有关呈请进行首次聆讯。

证监会经调查汉能与汉能控股之间自2010年以来的多宗非常重大关连交易后,采取上述行动(注3)。 

证监会指该五名董事没有对汉能依赖向其关连方、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销售太阳能电池板生产系统,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业务模式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亦没有适当地评估关连方的财务状况以至它们因进行上述关连交易而结欠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

他们亦没有采取恰当措施,以追讨该等应收款项,因为他们把该等关连方的利益置于汉能的利益之上,及因而没有以汉能的最佳利益行事。

2015年7月15日,证监会暂停汉能股份的买卖。汉能股份的买卖仍然暂停(注4)。

汉能已表示有意寻求恢复其股份的买卖。证监会已就恢复有关股份的买卖订明两项要求:

  • 该五名董事同意不会就有关法律程序和证监会申请取消他们担任董事的资格提出抗辩,及李亦同意不会就证监会申请法庭颁令,要求他促致及保证支付应收款项提出抗辩;及
  • 刊登一份披露文件,当中须提供有关该公司、其活动、业务、资产、负债、财务表现及前景的详细资料,以释除导致证监会暂停汉能股份的买卖的疑虑。
  • 汉能须向证监会董事局提交该份披露文件,供证监会董事局考虑汉能恢复股份买卖的要求。证监会董事局不保证会同意汉能的股份可恢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买卖(注5)。

    备注:

    1. 汉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供应用作制造薄膜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设备及整线生产线。李在所有关键时间是且至今仍是汉能的大股东,透过多家公司拥有汉能的主要股权。
    2. 有关法律程序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据此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某人担任董事的资格,或饬令某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命令某公司以其本身的名义,针对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以及作出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3. 自2010年以来,汉能及其附属公司曾与汉能控股及其于中国内地的联属公司订立多项关连交易。李在关键时间是且至今仍是汉能控股的最终拥有人及控制人。
    4.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暂停汉能股份的交易。
    5. 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被证监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暂停股份交易的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作出申述。经考虑申述后,证监会可准许股份在某些条件规限下恢复交易,或取消股份的上市地位。证监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的权力,仅可由证监会会议行使,不得转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