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审裁处对富士高及其高层人员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11.04.2018  01:0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对富士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富士高)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有关停止为一个主要客户生产音响耳机的内幕消息(注1)。

证监会亦因为富士高的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杨志雄(男)及富士高的首席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及执行董事周丽凤(女)的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富士高涉嫌违反法定企业披露制度下的规定,而在审裁处展开了对他们的研讯程序。证监会亦指杨及周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上述涉嫌违反制度的行为(注2)。

证监会发现,富士高的一家附属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获其主要客户告知,一款为该客户制造的音响耳机将会停产。该音响耳机是富士高为该客户制造的唯一产品,并于截至2013年3月31日及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分别带来了大约1.57亿元及2.1亿元的收入,而富士高及其附属公司在该两个年度内的收入,有大约10%及14%来自生产该款音响耳机所得。

证监会指,该款音响耳机停产一事乃关乎富士高的具体消息,于关键时间属股价敏感资料且并非普遍为惯常买卖富士高股份的人士所知。有关消息如为该等投资者所知,则有可能会对富士高的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注3)。

证监会进一步指,杨与周在关键时间身为富士高的高级管理层,于2014年4月12日及16日或前后知悉该款音响耳机停产一事。然而,他们未有采取行动令富士高董事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内幕消息,而富士高直至2014年6月6日才就该款音响耳机停产一事发出公告,即延迟了超过七个星期才向公众披露有关事宜。

备注:

  1. 富士高于2000年4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2.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法定企业披露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3. 该公告于2014年6月6日收市后发出,富士高的股价从2014年6月6日的2.19元跌至下一个交易日2014年6月9日的1.94元,下跌了11.42%,跌势一直持续至2014年6月17日为止。
  4. 证监会在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的通知载于审裁处网站( www.mmt.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