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向年兴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

07.07.2017  20:3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向年兴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年兴行)发出限制通知书,以保障该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并维护该等客户及投资大众的利益(注1)。

根据该限制通知书,除非事先获得证监会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公司被禁止从事其获发牌进行的所有受规管活动,处置或处理其所持有或代其客户持有的资产,及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处置或处理任何有关财产,惟依照有关客户的指示归还该公司持有的任何客户资金、客户证券或任何其他客户资产除外。

证监会在接获年兴行向证监会作出的自行汇报,指该公司的速动资金低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的数额后,遂采取了上述行动。事件是由于该公司的一名唯一股东兼董事发出了以年兴行为收款人的支票无法兑现所引致的。

证监会随后进行检视,发现年兴行似乎曾多次粉饰其向证监会汇报的月底速动资金,而每一次都涉及由该董事在月终发出的一张以年兴行为收款人的支票。有关支票在月结日后的首个营业日无法兑现。若年兴行的速动资金不包括该等无法兑现的支票的金额,年兴行在各有关月结日便会出现速动资金短欠。

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兼董事据称是为向外部付款而从公司银行帐户及客户银行帐户作出所有提款的唯一获授权签署人,而任何负责人员或该公司的其他雇员对此都没有控制权。各负责人员均没有获授权操作该公司的任何银行帐户。

鉴于年兴行的严重内部监控问题,证监会对该公司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和确保客户资产获得充分保障的能力,以及其作为继续获发牌的适当人选的资格产生质疑(注2)。证监会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本会建议年兴行的客户立即联络该公司取回他们的资产。

备注:

  1. 限制通知书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而发出。
  2. 年兴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并受到某些发牌条件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