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向佳坚证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

03.01.2015  01:2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向佳坚证券有限公司(佳坚)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该公司进行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的所有受规管活动(注1及2)。

该限制通知书旨在保存佳坚及其客户的资产,以及保障该等客户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证监会是在接获投诉指佳坚未能将客户证券归还予投诉人后,采取上述行动。初步调查显示,佳坚不会有足够资源将该等证券归还予该投诉人。

上述情况令佳坚的廉洁稳健及继续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严重质疑。因此,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向佳坚发出限制通知书是可取的做法。

证监会将会继续进行调查,并会在适当时候就此事作进一步公布。

据了解,佳坚约有60名活跃客户。

佳坚的客户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2231 1222向证监会查询。

备注:

  1. 限制通知书乃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而发出。该限制通知书禁止佳坚未经证监会书面同意而从事其获发牌进行的所有活动、处置或买卖其持有或代客户持有的资产,以及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处置或处理任何有关财产。
  2. 佳坚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持牌法团,并以介绍经纪的方式经营业务,向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传达客户指示或介绍客户。佳坚须受发牌条件规限,其中包括不得经营下列以外的业务:(a)从其他人士接收为达成证券交易而提出的要约,并以该等人士的名义将该等要约传达予宝威证券有限公司;及(b)向宝威证券有限公司及林达证券有限公司介绍其他人士,使该等人士可-(i)达成证券交易;或(ii)为进行证券交易而提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