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得法院命令取消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前主席在六年内担任董事的资格

26.01.2018  02: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在高等法院取得命令,取消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前主席、总裁兼执行董事范棣(男)担任董事的资格,原因是他曾对该公司作出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注1)。

林云浩法官颁布命令,未经法庭许可,范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东方明珠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董事,亦不得关涉或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包括东方明珠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管理,为期六年(注2、3及4)。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范于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期间促使东方明珠透过一家内地投资公司作出了人民币6,000万元投资,而该投资公司则会将同一笔款项借予与范有关连的公司。于2005年7月,东方明珠的核数师曾质疑该项投资能否收回。该项投资本身并不妥当,原因是事先未有取得东方明珠的董事会的书面批准。应东方明珠于2005年8月所提出的要求,一笔为数人民币6,480万元的款项(据称是本金加利息)随后归还予东方明珠。 

有关款项经偿还后,范随即再次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下,促使东方明珠支付了人民币6,450万元,作为收购内地物流业务的垫款。范在向董事会征求对该项收购的追溯批准时,未有披露有关该物流业务的重大负面尽职审查结果,亦未有呈述该业务的准确估值资料,以致董事会在未有采取任何合理步骤以核实范呈述的资料的情况下,批准了该笔付款。

然而,该笔人民币6,450万元的付款其实是被转移至与范有关连的内地公司,而该物流业务的收购最终未有落实,令东方明珠蒙受了人民币6,450万元的巨大损失(注5)。

备注:

  1. 该公司在关键时间称为招商迪辰(亚洲)有限公司,而在证监会展开法律程序时称为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3年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在关键时间主要在内地提供物流服务。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认为某上市公司的事务曾以涉及作出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
  3. 证监会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这宗法律程序中取得针对另外三名董事的取消资格令。请参阅证监会在 2011年5月24日 发出的新闻稿。 
  4. 证监会在2007年展开调查时,范已离开香港;至2013年9月前均无法确定他的行踪以送达法律程序的文件。2017年6月26日,证监会与范同意藉Carecraft 程序处理有关法律程序;Carecraft 程序涉及双方向法庭提交一份议定事实陈述书,法庭会在接获该陈述书后评估应作出的命令。
  5. 2007年,东方明珠取得判范(及其他相关人士,包括东方明珠另外两名前执行董事)败诉的裁决,涉及金额为人民币6,450万元。   
  6. 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载有上述重要事件的 撮要 及证监会所提出的指控。范是有关资料内所提述的“另一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