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有关资产管理业规管及销售时的透明度的谘询总结并就适用于委讬帐户的披露规定展开进一步谘询

17.11.2017  04:0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有关建议加强资产管理业规管及销售时的透明度的 谘询总结 (注1),并就适用于委讬帐户的披露规定展开进一步谘询。

证监会经作出某些修改及厘清相关事项后,将落实有关《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加强措施(注2)。

为处理销售投资产品涉及的利益冲突,证监会亦将落实建议采取的方针,一方面规管中介人使用“独立”一词,另一方面加强后续费用、佣金及其他金钱收益的披露(注3)。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这些加强措施能确保本港的监管规例适当地紧贴不断演变的国际标准,并可巩固香港作为主要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我们为处理利益冲突及诱因问题所采纳的方针,是因应香港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制订的。”

欧达礼先生又指:“然而,我们会观察本地及国际的市场及监管发展,积极研究为投资意见支付费用模式的可取之处。”

经修改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将在刊宪后12个月生效;而对《操守准则》的修订将在刊宪后九个月生效(注4)。证监会将会发出常见问题,就实施有关建议向业界提供更多指引。

证监会另就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向委讬帐户客户披露金钱及非金钱收益的建议规定,展开了为期两个月的谘询(注5)。

证监会邀请公众于2018年1月15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或以电邮( [email protected] )、邮寄或传真(2284 4660)方式,就建议的披露规定提交书面意见。

备注:

  1. 证监会于2016年11月23日发表了 《有关建议加强资产管理业规管及销售时的透明度的谘询文件》 。谘询期已于2017年2月22日结束。本会共接获38份意见书,包括来自资产管理公司、多个业界组织、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律师事务所及个人的意见。
  2.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内的加强措施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包括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基金资产的讬管、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基金经理就杠杆借贷比率的披露。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下简称《操守准则》)的加强措施旨在透过以下方式处理销售投资产品涉及的利益冲突,以及加强销售时的披露:
    (i) 当中介人表明自己为“独立”或使用任何有类似意思的用语时,限制该中介人就分销投资产品收取佣金或其他金钱收益,或从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钱收益或与产品发行人有任何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而这些联系、关系或收益可能损害其独立性;及
    (ii) 当所取得或可取得的任何金钱收益无法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量化计算时,要求中介人披露有关金钱收益的最高百分率。
  4. 经修改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及对《操守准则》的修订将于2017年11月17日刊宪。该两份操守准则的修订文本分别载于总结文件附录A及B。
  5. 为落实有关建议而对《操守准则》作出的草拟修订,载于总结文件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