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有关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谘询总结及就客户协议规定作进一步谘询

09.12.2014  05: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有关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 谘询总结 ,以及就客户协议规定展开 进一步谘询 (注1)。

证监会经仔细研究在谘询期内接获的所有意见后(注2),决定落实有关建议,即不允许中介人在向个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获豁免遵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内的合适性规定及对投资者保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基本规定(注3)。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合适性规定是投资者保障的基石。证监会已仔细考虑回应者的意见,务求达致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确保被归类为专业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者得到足够保障。”

经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的其他特点包括:

  • 个人专业投资者及法团专业投资者将继续获准参与私人配售活动;
  • 厘定是否合资格作为个人专业投资者及法团专业投资者的最低总值限额将维持于目前水平(注4);及
  • 以原则为本的条件将取代特定测试。特定测试现时用作评估《操守准则》规定的豁免在中介人向法团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是否适用(注5)。
  • 与专业投资者制度有关的修订将于2016年3月25日生效(注6)。

    因应市场的回应,证监会已修订有关客户协议规定的建议,及现正就将纳入所有客户协议作为合约条款的建议新条款的字眼进一步谘询公众意见(注7)。

    证监会邀请公众于2014年12月24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或以电邮( [email protected] )、邮寄或传真(2284 4660)方式,就建议新条款提交书面意见。

    备注:

    1. 证监会于2013年5月15日发表有关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制度及客户协议规定的 谘询文件
    2. 证监会就谘询文件所载的各项建议共接获51份意见书,主要来自市场参与者及专业团体,以及约300份已签署的范本意见书。
    3. 合适性规定指须确保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规定,是《操守准则》的重要基石。在本质上与合适性规定有关或对投资者保障有重大影响的《操守准则》内的其他基本规定包括须披露若干与交易相关的资料、须订立协议书及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声明等。
    4. 根据《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适用于个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最低总值限额为800万元和适用于法团专业投资者的总资产最低总值限额为4,000万元。
    5. 证监会将会就评估条件发表常见问题。由个人专业投资者及家族信讬全资拥有的投资工具将与《操守准则》所界定的法团专业投资者一样须进行相同的评估。因此,中介人在向符合有关评估条件的投资工具提供服务时可获豁免遵从合适性规定。
    6. 证监会将于适当时候就合适性规定进行独立内部研究(包括收集业界意见)。
    7. 证监会将会就中介人在客户协议中对实际服务的描述提供进一步指引。证监会将会落实建议的《操守准则》修订,规定客户协议不应载有与《操守准则》下的责任扺触的条款,或就向客户提供的实际服务作出失实描述。与客户协议规定有关的所有建议的生效日期,将会在证监会就有关建议新条款的进一步公众谘询发表总结时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