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出有关企业交易及估值运用的指引

16.05.2017  03:3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企业交易估值发出一份有关董事责任的 指引 及一份致财务顾问的 通函 ,连同一份有关估值师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的 声明

证监会日益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资产或以被大幅低估的价值出售资产的情况。股东权益因此类可能受到劣质建议的交易而被损害。该指引提醒董事身为上市公司资产的监护人,应确保妥善考虑及查证收购目标的状况。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董事在评估收购目标或出售项目时,似乎并非恰当行事。当有情况显示股东因董事失责而蒙受损失时,证监会便会设法采取行动。”

该指引强调,董事在考虑、提出或审批企业交易时,必须诚实地以公司利益为先,并以适当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及勤勉行事。董事应就有关资产或目标公司进行独立的尽职审查,而不应盲目及不加质疑地接纳通常由卖方或目标项目的管理层向他们提供的财务预测、假设或业务计划。 

上市公司及董事均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核实可能会影响任何估值的重要资料的准确性及合理性。董事亦必须考虑建议的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欧达礼先生指:“董事有责任尽责地判断包括代价在内的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及合理。董事不可利用估值师或财务顾问作为挡箭牌,藉以逃避承担责任。”

该通函亦清楚阐明,获上市公司委任的财务顾问应遵从《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的所有适用规定。财务顾问不应纯粹依赖董事、其获授权人或任何第三方所作的声明。财务顾问须对任何估值的预测、假设、保留意见及方法自行作出评估,并进行合理性审查。如任何预测或假设看来不切实际,财务顾问应将此事告知董事。

估值师应以合理称职的专业人员通常采取的技能及谨慎态度行事,而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或罔顾后果地接纳任何不合理及不中肯的假设。如估值报告内载有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估值师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任何公司、董事、顾问或估值师没有遵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证监会便会对其采取适当行动(注1)。在评估可能属违反责任的情况时,证监会将会考虑该指引、通函及声明是否已获遵守,并有较大可能性对选择无视该指引、通函及声明的公司或人士展开调查及采取行动。

备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证监会能够在高等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就任何须为经营上市法团的业务或处理其事务负责的人对该法团或其成员作出的失当行为或其他错误行为,寻求补救办法。根据该条例第277或298条,估值师如已授权上市公司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作出投资决定或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牵涉入上市公司披露该资料,并且知道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在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疏忽,便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可根据该条例第213条提起法律程序,以取得补救命令;假如估值载于招股章程内,估值师便可能须承担民事责任,向投资者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