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早直接介入严重企业个案

13.07.2017  22:2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首份 《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 。这《通讯》系列旨在提供指引,阐明证监会如何就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事宜履行其在《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某些职能。

第一期《通讯》说明,为应付不断转变的市况及风险,证监会现正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在较普遍的情况下)《证券及期货条例》采取措施,及早介入严重个案,以执行本会的法定目标,当中包括保障广大投资者和遏止非法、不诚实及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注1)。上述行动可增强执法工作的效力,使本会得以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寻求补救方法及阻止失当行为(注2)。

该《通讯》指出,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6(2)条所载列的一个或以上的理由,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注3),或根据该规则第8条指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暂停上市公司股份的买卖(注4);同时亦概述了相关程序。为确保透明度及协助市场了解证监会在根据该规则第6条及第8条履行其职能时所采取的方针,该《通讯》重点阐述了本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所采取的相关行动。

有关《通讯》又说明,证监会对某事项作出查讯时,如觉得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1)条所载的其中一项理由(注5),便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这项权力补充该条例第182条,而该条赋予证监会较为一般性的权力以进行调查。

该《通讯》可于 证监会网站 取览。公众人士如欲订阅该《通讯》,请填写在〈订阅〉一栏内的表格。

备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条,证监会的职能包括:
    (a)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b)  确保投资于及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获得适当程度的保障;及
    (c)  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和不正当行为。
  2. 见证监会的 《执法通讯》 系列。
  3.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则可反对任何上市申请:
    (a)  该项申请并不符合该规则第3条所订的某规定,即(i) 不符合《上市规则》(在获得宽免的范围除外);(ii) 不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iii) 没有载有在顾及该申请人及该等证券的特质下属需要的详情及资料,以致投资者能够就该申请人在申请时的业务、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以及就该申请人的利润与损失和依附于该等证券的权利,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b)  该项申请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c)  申请人没有遵从向证监会提供本会为执行该规则授予本会的职能而合理所需的进一步资料的规定,或在看来是遵从该项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
    (d)  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4.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则可指示联交所暂停某公司的股份交易:
    (a)  该公司披露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b)  对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  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任何上市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或
    (d)  证监会施加的任何条件没有获得遵从。
  5.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1)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某些情况显示以下各项,则可要求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
    (a)  该法团的业务(i) 是为诈骗其债权人而经营的;(ii) 是为欺诈性或非法目的而经营的;或(iii) 是以欺压其股东的方式而经营的;
    (b)  该法团是为欺诈性或非法目的而组成的;
    (c)  参与该法团上市过程的人,曾经在与该过程有关的情况下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d)  管理该法团的人,曾对该法团或其股东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或
    (e)  该法团的股东曾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关于该法团事务的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