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谴责张强违反《收购守则》

20.12.2017  21:29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张强,指他于一项要约结束后六个月内按高于要约价的价格取得股份,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31.3(注1)。

2017年5月24日,张以每股0.70元提出一项无条件强制性现金全面要约,以取得飞尚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该项要约已于2017年6月14日结束。在2017年7月25日,张作出了一连串场内收购,按介乎每股1.47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合共2,000,000股股份。

张提出并非蓄意违规。他承认违反了规则31.3,并同意现时对他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执行人员的声明可于证监会网站“ 〈上市及收购事宜〉 ─ 〈收购合并事宜〉 ─ 〈决定及声明〉 ─ 〈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

备注:

  1. 收购守则》规则31.3规定,除非收购执行人员(即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士)同意,否则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在要约期完结后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购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