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谴责傅军违反《收购守则》

11.06.2020  18:1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新华联资本有限公司(注1)主席傅军,指其在要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收购该公司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称《收购守则》)规则31.3(注2)。

2018年8月1日,新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要约人提出一项无条件强制性现金全面要约,以每股0.6217元的要约价收购新华联资本的股份。该项要约于2018年8月22日完结后,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67.85%新华联资本股份。

傅军在该项要约完结后的六个月期间内,先后于2018年11月8日及9日进行了一连串场内收购,按高于要约价的价格(每股介乎0.63元至0.72元不等)收购3,990,000股新华联资本股份。傅军是要约人的董事,故此是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

傅军指并非蓄意违规,但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并同意接受现时对他采取的纪律行动。

证监会希望藉此机会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人士应按照《收购守则》行事。如对有关规则的适用范围有任何疑问,应尽早谘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执行人员的声明可于证监会网站“ 〈上市及收购事宜〉-〈收购合并事宜〉-〈决定及声明〉─〈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

备注:

  1. 新华联资本有限公司(前称庄胜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现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2. 收购守则》规则31.3规定,除非收购执行人员(即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同意,否则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在要约期完结后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购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