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律政司就加强刑事案件处理合作签订备忘录

04.03.2016  18:5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律政司今天签订备忘录,以确立并进一步加强双方就处理《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注1)。

该备忘录建基于证监会与律政司现行的安排上,确认双方紧密合作的坚定承诺,以确保适时并有效地处理所有有关公司和金融服务的不当行为,为本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和投资大众提供保障。

该备忘录由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与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资深大律师签订(注2)。

备注: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8条列明证监会以本身的名义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的罪行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所订的若干刑事罪行提出检控的权力。证监会只可循简易程序在裁判官席前就罪行提出检控。第388条并不减损律政司司长就刑事罪行提出检控的权力。
  2. 备忘录 现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