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证券有限公司因违反打击洗钱指引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

06.03.2017  19:33



粤海证券有限公司(粤海证券,现称为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金证券))因在处理第三方付款时未有遵守打击洗钱指引,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罚款300万元(注1)。

证监会发现,在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粤海证券在处理客户帐户向第三方付款方面的内部监控存在缺失及不足。粤海证券未能显示在处理第三方付款前已进行适当的查询。此外,粤海证券没有妥善地以书面方式记录其声称在上述期间作出的查询及有关批准付款的理据(注2)。

具体而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 在大约700项由客户帐户付款至第三方的转帐中,只有约570份相关的申请表被寻获;
  • 在该等附有申请表的570项付款中,有三分一没有或无法核证客户与第三方的关系及/或付款目的;只有约67项有适当的文件支持;
  • 申请表只就客户帐户与第三方的关系及进行付款目的提供小量资料,但员工及管理层仍继续批准该等付款;及
  • 该等第三方付款涉及过亿元,而其中一宗更超过3900万元。
  • 证监会认为,粤海证券的行为违反了《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操守准则》,当中规定持牌法团:

  • 应特别留意所有复杂而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缺乏明显的经济或可见的合法目的的不寻常交易模式。审查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妥善地记录;及
  • 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包括执行适当的政策及程序,并确保该等政策及程序有效和符合所有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注3至5)。
  • 证监会在厘定纪律处分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 粤海证券的失当行为持续超过两年;
  • 粤海证券自2015年3月起已由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拥有,而上述缺失归因于前任高级管理层,而相关管理层在发生失当行为后已被撤换;
  • 粤海证券及国金证券均没有就打击洗钱缺失而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及
  • 国金证券在接受纪律处分行动中表现合作,且并无就监管方面的关注事项提出争议。
  • 备注:

    1. 国金证券现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违规事件是在粤海证券的业务于2015年3月被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收购前发生。该商号于2015年11月更名为国金证券。
    3. 证监会于2009年9月刊发《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防止洗黑钱指引》)。《防止洗黑钱指引》直至2012年3月31日仍然生效;由2012年4月1日起,《防止洗黑钱指引》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打击洗钱指引》)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所取代。
    4. 防止洗黑钱指引》第6.2.8段及《打击洗钱指引》第5.10段规定,持牌法团应监察客户活动并特别留意所有复杂而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缺乏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不寻常交易模式。该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包括交易的情况(如适当))亦应予以查验。该等查验的发现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妥善地记录,以及可供查阅以便向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5. 防止洗黑钱指引》第4.2.2段及《打击洗钱指引》第2.1段规定,持牌法团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以减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包括执行适当的政策及程序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并确保该等政策及程序有效和符合所有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
    6.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2及第7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并且应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
    7. 持牌法团应参阅证监会于 2017年1月26 日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