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驳回香港博奕研究协会的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申请

18.08.2017  21:44



香港博奕研究协会有限公司(香港博奕研究协会)及其唯一董事施政乐(男)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证明申请,以便他们就早前被判进行无牌活动的定罪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原讼法庭已驳回他们的申请(注1)。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在驳回有关申请时裁定,香港博奕研究协会及施未能证明原讼法庭于2017年6月28日颁布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及申请人在提出这项证明申请时所依据的理由已经在其先前的上诉中提出过并已遭原讼法庭驳回。

东区裁判法院经审诉后,于2015年5月裁定香港博奕研究协会及施在未获发牌下,于培训课程中就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提供即时投资意见罪名成立。他们其后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于2017年6月维持对他们的定罪判决(注2)。

备注:

  1.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32(2)条,刑事案的被告人被裁判法院定罪并提出上诉后,如不服原讼法庭的判决,可向原讼法庭作出证明申请,证明有关判决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然后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2.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5年5月11日2017年6月29日 的新闻稿。判案书(HCMA720/2015)可于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hk )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