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维持对香港博奕研究协会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董事进行无牌活动的定罪判决

30.06.2017  06:13



原讼法庭驳回香港博奕研究协会有限公司(香港博奕研究协会)及其唯一董事施政乐(男)早前就其未获发牌而经营期货合约提供意见业务的定罪所提出的上诉(注1)。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在驳回上诉时裁定,代表香港博弈研究协会及施所提出的理由均缺乏充分理据,而且他们的定罪并非不稳妥或不令人满意。

虽然法院亦驳回香港博弈研究协会的判刑上诉,理由是罚款7,000元的刑罚亦非明显过重,但法院判定施就其暂缓执行的监禁刑罚提出的上诉得直,并改判罚款5,000元(注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早前在一项审讯中指称,施透过香港博奕研究协会举办有关买卖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的课程,并在课程中就应在何时及哪个价位买卖期货合约向参加者提供即时投资意见,但香港博奕研究协会及施均未获发牌照进行此项活动,东区裁判法院其后在2015年5月裁定他们的罪名成立。

备注:

  1.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5年5月11日 的新闻稿。
  2.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hk )所载的判案书(HCMA72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