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应三思所谓「变相公投」

14.02.2015  02:11
主席:

 

在我回应有关政制发展事宜前,我想用少许时间说一说麦美娟议员所提及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几点。

 

在《私隐条例》的执行方面,政府当局和私隐专员公署一直致力促进不同界别认识和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在执法方面亦不遗余力。2014年公署发出了90项执行通知,相对2013年的25项,大幅增加了2.6倍。

 

公署亦积极推动企业采纳私隐管理系统,希望在企业建构保障私隐文化,将保障私隐由遵守法规转向至以问责为本。私隐管理系统获政府与约40间不同行业的机构,包括保险及电讯公司承诺推行。香港银行公会亦代表银行业支持以自愿性质推展的私隐管理系统。

 

公署也与警方紧密合作,有需要时会将个案转介警方跟进。

 

至于在公共登记册公开资料的安排,当局会不时检讨,务求在公开资料让公众查阅的目的和保障个人私隐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就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建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已委讬顾问进行调查,以了解公众及业界对规管这些促销电话的意见。有关调查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会因应调查结果,考虑未来路向,包括是否就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及规管的特定制度进行谘询。

 

主席,在政制发展方面,大家都知道特区政府已在今年1月7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谘询文件,正式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至下月7日止。正如特区政府反复强调,政制发展必须在《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基础上进行。我们期望社会各界在这重要的法律基础上,理性务实地讨论,以凝聚共识,共同建立一套适合香港的普选制度,让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于2017年开始,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在公众谘询结束后,特区政府会归纳收集得到的公众意见,并随后向立法会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争取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大多数通过,完成政制发展「五步曲」的第三步。

 

有议员在发言时提到撤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在修订案中提到重启「五步曲」,刚才律政司司长已经就《决定》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作出表述。我在此想再三强调,有关所谓「撤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重启「五步曲」的要求是不切实际,亦不可能的,更无法使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得以落实。

 

在宪制程序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五步曲」已经走了两步,下一步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方案,争取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宪制程序上不存在所谓「撤回《决定》」。

 

再者,假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决定》已经清晰明确地规定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须继续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即是说,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所提交的方案得不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的话,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将会是原地踏步。在2017年7月1日前是不存在「重启『五步曲』」的空间。

 

何俊仁议员提到他打算计划辞去议员的职务,利用补选作为所谓「变相公投」。特区政府重申,香港的宪制和法律体系中是没有「公投」制度,所谓「变相公投」既无宪制基础,亦无法律效力。

 

若立法会有议席出缺,特区政府会依法处理补选的事宜。2010年因为五名地方选区立法会议员辞职引发的补选,所涉及的开支是1亿2,600万元。假如现时要举办规模相若的补选,计及通胀等因素,相关开支更可达至二亿元。议员表达意见的渠道是很多的,应否选择动用大量纳税人金钱的方法是值得三思。

 

我留意到自从何俊仁议员提出这个想法后,社会上不少舆论和市民对于这个做法都是感到莫名其妙,当中我相信有不少市民对于这种浪费公帑的行径感到非常愤怒。我希望何议员和民主党能够放弃这个错误的做法。

 

主席,特区政府明白政制发展是极具争议的议题。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不同团体、不同人士对如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有不同看法,特区政府非常理解。但特区政府必须重申,不论任何人有如何不同的意见,在表达意见时都应该以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包容的态度来看待其他人。和而不同,本来就是香港人的高雅素质。

 

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广大市民的心愿。在座各位议员手中的一票,是主宰着数以百万计香港市民能否行使他们唾手可得的一票。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拿出政治道德勇气,回应时代的呼召,让广大市民普选行政长官的心愿成为现实。

 

主席,我谨此陈辞。

 

(以上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2月13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管治、政制发展及地区行政)辩论的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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