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 Services Limited(前称渣打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

03.01.2017  23:01



MIS Services Limited(前称渣打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渣打投资公司)因未有遵守《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强积金守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所订的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00万元(注1及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渣打投资公司在2000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前后有超过九年未有按《强积金守则》的要求,确保有至少两名关键人员具备最少五年管理退休基金或公众基金的投资经验(注3)。

在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渣打投资公司并无任何关键人员符合最低投资经验要求。在200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前后超过七年,渣打投资公司仅有一名关键人员符合最低投资经验要求,而其余时间则有两名关键人员符合该项要求。渣打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接获证监会通知时,才发现在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获其指派为关键人员的两名职员并不符合最低投资经验要求。

渣打投资公司在执行上述要求和监察关键人员的投资经验方面,未有实施适当的政策及程序;而且没有向有关职员表示他们已获指派为关键人员,亦没有告知他们该角色所须具备的投资经验(注4及5)。 

证监会在决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渣打投资公司:

  • 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
  • 已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对是次事件进行内部监控检讨;及
  • 已在发现事件后采取措施加强其政策及程序,以确保符合《强积金守则》对关键人员的最低投资经验的要求。
  • 备注:

    1. 渣打投资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在所有关键时间,渣打投资公司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2. 2016年11月10日,渣打投资公司将其名称由渣打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改为现有名称。
    3. 强积金守则》第6.6(a)段订明,投资经理的关键人员应具备最少五年在信誉良好的机构管理集资退休基金或其他公众基金的投资经验,而其累积的专业投资经验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应与正在申请认可的汇集投资基金或强积金计划的成分基金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
    4. 强积金守则》第6.4段订明,投资经理必须遵守证监会发出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规定。
    5.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1.2段规定,基金经理须(除其他事项外)设定完善且又符合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的内部监控和书面监察程序。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