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独资经营者及投资组合经理无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罪成

24.08.2017  23:37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郭丽君(女)及何文聪(男)未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而分别以丰硕资本管理(丰硕)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交易的业务,及就丰硕的资产管理业务执行某项受规管职能,罪名成立(注1至3)。

郭、何二人承认控罪,分别被判罚款5,000元及4,000元,并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

法院裁定,丰硕于2009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作为一家未获证监会发牌的公司,曾招揽客户使用其资产管理服务,及管理客户的证券、期货和期权合约的投资组合。郭当时作为丰硕的独资经营者,负责招揽大部分客户,而何则负责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法院亦裁定,九名同意让丰硕管理其投资组合的客户合共投资了约7,501,387元,并且因该等经丰硕进行的交易遭受了合共约2,499,362元的损失。丰硕透过每月向该等客户收取净利润的40%至50%作为佣金,合共获利约946,514元。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查看证监会网站( www.sfc.hk )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以确保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人士已领有适当的牌照。

备注:

  1. 资产管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下的其中一类受规管活动。根据该条例第114(1)(a)条,凡未领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而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2. 郭在2006年9月12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是进邦汇理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从事第4类受规管活动,即就证券提供意见。
  3. 根据该条例第114(3)条,凡未领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而就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