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普选需重建三个基础

18.06.2015  17:23
主席:

 

由星期三下午至今,就着特区政府提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一共有41名议员发言。我十分感谢支持议案的议员,但很可惜,从议员的发言来看,立法会今天将会否决有关议案。市民大众多年来致力争取「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努力将会付诸流水,广大市民热切期盼两年后亲身到票站选出下任行政长官的愿望落空,我相信大部分市民和我现在的心情都是一样,感到非常失望和无奈。

 

主席,假设议案真的不幸被立法会否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将会原地踏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31日的《决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换言之,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继续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届时,行政长官将会继续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兼选出。就此,在未来20个月左右的时间,特区政府将会努力做好2016年12月举行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和2017年3月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以及相关的准备工作。鉴于过去一段时间政改讨论所引发的社会争论,今天政改方案一旦被否决所衍生的社会情绪,以及立法工作时间表等考虑,除了必须的技术性修订外,特区政府并不打算就现行的两个选举办法,包括选举委员会组成作出重大改动。

 

主席,我已经是第三次在特区政府中参与政改的工作,我相信这亦是最后一次。所以,我想借此机会同大家分享我的体会。正如我曾经在一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说过,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就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我相信在不可或知的未来,要成功落实普选,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个核心问题。我认为当中要重建好三个基础。


(一)法理基础

 

第一是法理基础。《基本法》已清楚订明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中央的宪制权力,以及在政改工作中,立法会、行政长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获赋予的授权。这个宪制秩序必须得到社会各界认同和尊重。这是国家宪法、《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清晰规定的。所以,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来制订。有这共同法理基础,才有机会凝聚共识。


(二)沟通基础

 

第二是沟通基础。沟通对收窄分歧,避免误解是十分重要。部分泛民主派议员在5月31日深圳会议时向中央官员表达了持续沟通的意愿。不过,大家必须明白成功沟通的关键是取决于双方的态度,而非沟通的形式。假若不能展现应有的诚意,放开胸襟,以聆听和互相尊重的态度开展沟通,纵使有适合的安排,亦不会有任何实效。事实上,特区政府过往都安排了几次中央与泛民主派议员就政改议题直接沟通的宝贵机会,可惜部分议员没有把握这些机会,有部分泛民议员甚至只顾利用这些场合,摆出政治姿态,作出种种不必要的举措,结果白白浪费了这些沟通机会。


(三)互信基础

 

最后是互信基础。双方要建立互信并非一朝一夕,是要有一个聚沙成塔、滴水成河的过程。重要的是大家要回归法理基础,好好利用沟通基础,才能逐步建立彼此之间的互信。在这过程中,切勿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言行,破坏彼此间的互信。

 

主席,特区政府已表明如果今次普选行政长官的议案被否决,现届政府在余下的任期都不可能、亦不会重启政改「五步曲」。至于下届政府会否这样做,当然要交由下任行政长官决定。不过,我个人认为在未来的日子,如果大家未能好好努力建立并巩固上述三个基础,强化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恐怕社会上未必有足够客观条件启动「五步曲」,以推动落实行政长官普选。

 

主席,「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政改从来是难度极大的议题。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之路今日行人止步。但我深信,「经一事、长一智」,下届或未来一届的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一定会汲取今次政改的经验教训,发挥所罗门王的大智慧,为广大市民推动落实普选。

 

主席,我谨此陈辞。

 

(以上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6月18日在立法会就政府提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议案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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