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委员会公布周亦卿、梁荣江及周维正被裁断违反《收购守则》的理由

16.04.2015  21:01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委员会)今天发表书面决定,述明其裁断周亦卿(男)、周维正(男)及梁荣江(男)违反《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收购守则》)的理由(注1、2、3、4及5)。     

收购委员会早前裁断三人违反了《收购守则》的强制要约规定,原因是他们与已故的龚如心(女)采取一致行动,透过获取投票权以取得及巩固对安宁控股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以及未有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作出全面要约(注6)。

收购委员会已邀请各方就拟施加的制裁提出意见,并将于稍后作出决定。

收购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可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网站取览(注7)。

备注:

  1. 2013年11月20日,收购执行人员在收购委员会席前,对周亦卿、周维正及梁荣江展开纪律研讯,指上述人士严重违反《收购守则》的规定。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3年11月20日2015年3月13日 发出的新闻稿。
  2. 收购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至13日期间,用了六个整天和两个半天进行上述纪律研讯。
  3. 收购守则》由证监会发出,以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证监会的其中一项职能。 《收购守则》的基本目的是透过规定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得到平等的看待,从而令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
  4. 收购执行人员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
  5. 收购守则》现已易名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6. 安宁(前称安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时装和饰物批发及零售、经营度假中心及俱乐部、投资控股和证券买卖。安宁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7. 有关书面决定可于证监会网站的〈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及声明〉一栏取览。此栏可于主页经以下路径找到:“〈监管职能〉>〈上市及收购事宜〉>〈收购合并事宜〉>〈决定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