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锦梁撰文谈二次创作

25.01.2016  12:07
早前有网络媒体平台举办舞台表演,以戏仿、讽刺为主轴,坊间谈得热烘烘,立法会上个星期就《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进行的二读辩论中,也有议员提到。

 

以戏仿、讽刺为主的二次创作近年在网上相当普遍。特别是主攻恶搞政治人物,针砭时弊的二次创作,更被一些网民视为表达意见的工具。近日坊间对这次版权修订最大的误会,无过于是以为条例草案在通过后,将令这种二次创作无法生存。殊不知,条例草案其实能够为这些二次创作,带来更大的法定保障。

 

这类二次创作,不少都是藉改动他人原创的歌曲、电视或电影等,以达到恶搞、讽刺的目的。在现行的版权法例下,若果符合公平处理的原则,「报道时事」和「批评和评论作品」这两项豁免,可能适用,无须版权拥有人的同意。

 

条例草案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建议,就是提供六大豁免,以保障表达和创作自由。符合公平处理原则的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模仿目的、评论时事和引用的所有二次创作,都可以得到明文的法律保障,免除法律责任。换言之,现时大家在互联网上日常看到的许多以戏仿和讽刺为目的恶搞作品,在条例草案通过后,都会在豁免范围之内。以引用这一项豁免为例,适用的情况具相当弹性,重点是引用程度和目的相称。现时无伤大雅、以助网上谈兴的CAP图,也可受惠。

 

如果是商业操作,当然是要先取得特许授权,不应动辄置版权拥有人不顾。但如果只为逗诸君一笑,根本不涉牟利,以上公平处理的豁免就非常重要,避免侵权指控。是否公平,法庭可以全盘考虑是否涉及商业行为,有否授权机制可利用,原作品市场等因素。

 

条例草案通过后,商业授权绝不会受到影响,文首提及这类表演活动不会因而「被消失」。相反,一些属于公平处理的恶搞会获得新的豁免,能鼓励更多创作。

 

过去几个星期,我听到坊间有一些阴谋论,认为政府引入六大豁免,背后自有不可告人的动机。香港的情况姑且按下不表,我请大家理性看看英国在2014年引入戏仿豁免的背景。

 

欧盟的《资讯社会指令》早于2001年订明,成员国可就版权作品被「用作滑稽、戏仿或模仿的目的」订定豁免。英国政府在2006年开始研究是否应就戏仿订明豁免。经过两轮公众谘询,英国政府2009年的结论,是没有足够理据订立豁免。

 

直至2011年,由英国政府委讬的夏格维斯教授建议为戏仿订立豁免,认为喜剧是门大生意,戏仿豁免可以促进多媒体的表达,对经济发展日趋重要。英国政府再就此谘询公众,并在2012年12月提交报告,建议为滑稽、戏仿或模仿订立豁免,可以为创作人减少不必要的制肘,减低申请授权的行政费用,支持创意产业和培养具创意的人才之余,可以促进言论自由,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都有好处。这项建议已经立法实施,据了解其中一个重要的底因,是戏仿行为的本质,未必为原创作者所乐见,授权机制优先之余,失效时就要透过法定豁免平衡不同权益。应用豁免的重要原则,当然包括不可影响原版权作品的正常利用,例如透过有效的特许计划,授权他人使用版权作品,尤其是原封挪用整个版权作品。

 

英国引入戏仿豁免的理念同样可以适用于香港,我们也有鼓励创意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更明确保障言论和创作自由,我们更建议引入在英国没有明文保障的讽刺和评论时事豁免。有了法律更佳的保障,网民日常活动固然得益,二创人才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日后可以是创意产业的一路奇兵。

 

网上不少的担忧,是指条例草案条文本身虽好,难保他朝被版权拥有人或政府滥用。但想深一层,如果要担心滥用法律的话,现时豁免保障大幅落后的法例条文被滥用的空间更大,更需要担心。如果要法庭最后把关,更要有一套保障较好的法例条文作依据。

 

当然从使用者出发,法例保障越多越好。但为了一些不同持份者间争议极大、社会上明明讨论不足的豁免,不顾一切也要立即得到,而轻率放弃已有清晰法律条文作依据、难得得到各方共识支持的具体保障,又是否理性抉择呢?

 

条例草案所载的立法建议,明显是本地版权法律的一大进步,追上国际社会通行多年的法律规范,支持通过绝不会是行差踏错。昧于钟情远方孤树,宁可放弃眼前大片良木,只是见树不见林,故步自封。

 

最后如果草案被推倒,损失的会否正正就是社会上热衷进行二次创作、享受二次创作成果的一群?这场政治博弈中,押下的更是大量重要的民生和经济事务,动辄赔上全港市民的福祉。博粒糖,输间厂,莫此为甚。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1月25日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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