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谴责美银美林集团旗下两家公司违反《收购守则》

30.06.2016  01: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美银美林集团旗下的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BANA)及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MLI),原因是它们没有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的规定,于2015年披露两宗交易(该等交易)的相关证券交易。

该等交易与就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部分要约(华润啤酒的部分要约)及电能实业有限公司私有化(电能实业私有化)有关,而美银美林集团旗下的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美林亚太)在该等交易中担任财务顾问(注1及2)。

在关键时间,BANA及MLI在该等交易中进行股权互换,但却没有遵循《收购守则》下的披露责任(注3)。

证监会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美银美林集团在此事上全面合作,及现时已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日后遵循《收购守则》。

收购守则》刻意订明严苛的披露责任,目的是要阐明在就某公司的股份作出要约或可能作出要约的关键期内,高透明度对市场能否有效率地运作而言至关重要。就相关交易(包括顾问的交易)作出适时及准确的资料披露,是确保收购在有秩序的架构内进行及维持市场廉洁稳健的关键所在。

执行人员的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备注:

  1. 美林亚太为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机构。
  2. 美林亚太在华润啤酒的部分要约及电能实业私有化中,分别担任要约人华润集团(创业)有限公司及受要约公司电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3. 就《收购守则》而言,BANA及MLI属华润啤酒的部分要约中的要约人的“联系人”及电能实业私有化中的受要约公司的“联系人”。根据《收购守则》,BANA及MLI亦被视为与华润啤酒的部分要约中的要约人一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