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保障网购人士的消费者权益及电子商贸发展

02.05.2018  19:52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保障在网上购买货品及服务(网购)人士的消费者权益以及电子商贸的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过去五年每年(1)网购的人次、(2)网购的渗透率、(3)网上零售销货总值,以及(4)网购人均消费额;如有,详情为何(以表列出);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接获有关网购的投诉宗数,并按投诉性质列出分项数字;该等投诉当中,有多少宗涉及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设帐户而没有办理商业登记或开设实体店的网店,以及当局有否主动监察这类网店的经营手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经济发展委员会辖下制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小组于二○一五年五月成立了电子商贸专家小组,该专家小组现时的成员名单为何,以及至今(1)举行的会议次数、(2)进行了什么具体工作、(3)就促进电子商贸提出了什么建议,以及(4)取得了什么成果;及

(四)当局有否监察和硏究本港及世界各地的电子商贸发展趋势,并检视现行法例和监管机制能否与时并进,以便有效地保障网购人士的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持市场公平竞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经谘询创新及科技局、政府统计处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现回复如下:

(一)政府统计处分别于二○一四年六月至八月和二○一六年四月至七月进行「有关资讯科技使用情况和普及程度的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搜集包括有关网上购物服务使用情况的资料,相关统计数字列于附件一。政府统计处没有统计网上零售销货总值。

(二)消费者如与网上商户发生纠纷,除了可向消委会等机构求助之外,其权益亦受到不同法例保障,包括《商品说明条例》。该条例由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和误导性遗漏等,对网上及实体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香港海关(海关)为《商品说明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就《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根据该两条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禁止不良营商手法的条文执法。消委会、海关及通讯局接获有关网上消费的投诉数字列于附件二。消委会、海关及通讯局并没有统计涉及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设帐户而没有办理商业登记或开设实体店的网店的投诉数字。根据消委会在二○一六年发表有关网上消费的研究报告,本港网上消费者的满意度甚高,表示对网上购物有信心的受访者有百分之七十九,而表示满意及非常满意的受访者更高达百分之九十八。执法机关对于每宗接获的举报,不论其销售渠道,均会作出所需的跟进,亦会主动留意网上商业活动。

(三)经济发展委员会辖下的「制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小组」于二○一五年五月成立由电子商贸界别、本地企业、相关政府及公共机构组成的「电子商贸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研究电子商贸在香港的发展潜力。专家小组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及多次约见业界及相关团体,就推动电子商贸发展的政策或措施交换意见。专家小组在二○一六年年底初步草拟加强本港电子商贸发展的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创新及科技局及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正研究有关建议构思。

(四)正如上文第二部分所述,政府相关部门一直留意电子商贸的监管情况,密切监察网上的销售行为,以及按不同法例对网上不良营商手法积极执法,致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持市场公平竞争。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3分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