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驳回C.L.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及其唯一股东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16.11.2016 02:03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终审法院驳回C.L.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C.L. Management)及其唯一股东兼董事欧雪明(女)就被裁定未领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牌照而显示其就机构融资提供顾问服务的判罪所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C.L. Management及欧于2014年4月29日被裁定因未领有牌照而显示其就机构融资提供顾问服务的三项罪名成立,并遭罚款150万元。欧亦被判处监禁六个月,缓刑18个月。原讼法庭其后驳回他们就定罪裁决所提出的上诉(注1及2)。
C.L. Management及欧在其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申请中辩称,案中存在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 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未领有牌照而显示自己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
终审法院裁定并没有批准上诉申请的可争论理据,并认爲根据本案的案情,在没有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可否裁定被告有罪的问题并不存在(注3及4)。
完
备注: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1)(b)及114(8)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显示自己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 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5月19日 及 2016年6月6日 的新闻稿。
- 终审法院聆讯本案的法官包括马道立首席法官、李义常任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 PJ)及邓国桢常任法官。
-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所载的判案书(FAMC 34/2016、HCMA 288/2015及HCMA 382/2014)。
本文来源: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6.11.2016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