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裁定太平阳投资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上诉得直

20.03.2015  23:04



终审法院今天裁定,太平阳投资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太平阳投资)及其董事Andrew Pieter Mantel(男)就未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而发出广告推广集体投资计划一事提出的上诉得以维持(注1)。

终审法院的裁定推翻了原讼法庭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的诠释所作的决定(注2)。

太平阳投资及Mantel于2013年被控向广大公众发出未经认可的广告以邀请他们认购一项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该条文规定,除非属特定的法定豁免情况,任何载有邀请公众取得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广告、邀请或文件,须先获证监会认可。

太平阳投资与Mantel成功辩称他们可以第103(3)(k)条所载的例外情况作为依据,即当有关证券只转让予或拟只转让予专业投资者时,该例外情况将会适用,因而获裁定罪名不成立(注3)。

证监会遂要求原讼法庭澄清此项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原讼法庭裁定,只有在当有关的公众要约列明仅会向专业投资者提出时,此项例外情况才会适用。原讼法庭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以就案件中的另一个范畴作进一步聆讯(注4)。

终审法院裁定原讼法庭的裁决有误,原因是即使仅向专业投资者出售集体投资计划中的证券或权益的意向没有在广告、邀请或文件内表明,该项例外情况仍然适用。

终审法院明确表示,证明例外情况适用的责任在于被告人,而并非证监会。

终审法院亦指,任何人如向公众发出未经认可的要约,并向任何零售投资者销售广告中所指的证券,专业投资者豁免将不适用。

今天的裁决意味着,发行人即使只属意以专业投资者为销售对象,仍可就可能不适合零售投资者的集体投资计划向公众发出广告,同时只有在有关的未经认可要约已向公众发出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有否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而非一经向公众发出该要约即属违法。

证监会将会研究法院今天作出的裁决,以决定应否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提出任何修订建议。 

终审法院今天所作裁决的结果是,东区裁判法院的无罪判决维持有效。

备注:

  1. 太平阳投资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Mantel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隶属太平阳投资,并且是太平阳投资的负责人员。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3)(k)条,若广告是就证券、结构性产品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而作出的,而该等证券、产品或权益只转让予或拟只转让予专业投资者,则该广告无须取得证监会认可。
  3. 请参阅证监会 2013年3月21日 的新闻稿。
  4. 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1月27日2014年6月10日 的新闻稿。
  5.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所载的判案书(FACC 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