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证券前负责人员因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九个月

14.03.2017  02:06



粤海证券有限公司(粤海证券)前董事总经理兼负责人员黄强(男)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九个月,由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注1及2)。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源于证监会对粤海证券于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有关期间),在处理第三方付款时违反打击洗钱指引所作的制裁(注3)。

黄作为粤海证券于有关期间的董事总经理兼负责人员,负责监督粤海证券的整体运作,包括监察风险及合规事宜。粤海证券在第三方付款方面的缺失,是在黄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并可归因于黄本身的疏忽。具体而言,黄未能:

  • 确保粤海证券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及
  • 勤勉尽责地监督代表粤海证券经营业务的员工(注4)。
  •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黄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1. 黄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黄于2004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是隶属粤海证券/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金证券)的一名负责人员。黄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 粤海证券于2015年3月被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收购,并于2015年11月更名为国金证券。
    3. 请参阅证监会 2017年3月6日 的新闻稿。
    4.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操守准则》第4.2段订明,持牌人应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从而得以勤勉尽责地监督获其雇用或委任以代表其经营业务的人士。
    5. 持牌人应参阅证监会于 2017年1月26日 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遵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载列了证监会在检视部分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所发现的主要关注范畴。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