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尽所能 维护廉洁
虽然在这两日成功召开的第六届立法会首次议事会议仍然出现阻滞,但我很细心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我留意到我昨天开场发言的几句说话,引来了多位议员和传媒的兴趣,所以我很乐意在这里详细再说明。
不过在说明之前,我必须先回应叶建源议员的一个说法,他好像正在评论我在本议会的议事态度。如果我记得清楚,叶议员的说法是,他要求政务司司长在这里发言的时候,不要选择她的发言是为了维护行政长官抑或是讲出事实。我对于叶议员这种说法是非常有意见的。事实上,我多年来在立法会的发言都是抱着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应讲的说话就讲,亦不会因为得罪议员或者引来议员的批评而不敢讲,这个多年来的议事作风是有目共睹的。
在进入说明让各位议员能够更好掌握我刚才提到昨天的说话,我想先提供一些背景资料。《基本法》第57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条例》第5(1)条订明,廉政专员在符合行政长官命令及受行政长官管辖下,负责廉政公署的指导及行政事务。同一条例的第5(2)条亦订明,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
作为政务司司长,我恪守上述的规定。在我四年多的任内,从没有参与廉政专员与行政长官的定期会面;亦没有在公事上或私底下与廉政专员会面;当然亦没有参与和过问廉署所有运作,包括它的调查工作。
我刚才听到梁国雄议员的一番说话,我很惊讶。如果我没有听错,他是说这件事很简单,为什么作为政务司司长不写一封信给廉政专员,问他究竟有否就行政长官与UGL事件进行调查。作为多年来的立法会议员,梁国雄议员是知法犯法,或教唆我去知法犯法。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0(1)条,任何人不可以在没有合法权限或者合理辩解情况下,披露正在被调查涉嫌触犯条例中有关贿赂罪行人士的身分或者调查细节。第30(2)条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披露受调查人士的身分或调查细节不属违法,例如受调查人士已经被逮捕或者已经被发逮捕令,受调查人士的住所已经被搜查,或者受调查人士已被要求按法律规定向廉政专员交出旅游证件等。廉政公署一直严格遵守该条例第30条的披露限制及对市民作出保密承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士的声誉和恪守调查的保密性,即使有关被调查人士已被逮捕,廉政公署亦不会就个别案件作出公开评论。在有关被调查人士被落案检控前,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廉政公署不会披露或者确认被调查人士的身分。
清楚了上述规定及情况后,或者有人会问:「在今次有关廉署的动议辩论中,政务司司长既然你好像什么都不知道,你代表特区政府的回应是扮演什么角色?」若果大家留意,我昨天就有关廉政专员就他终止李宝兰署任的决定的表述内容,都是由专员提供的。这种近乎代言的做法,是由于现时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62(6)条,只是委派了司长、局长、副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和律政司内各位法律专员列席立法会大会,并代表政府发言。廉政专员并不属获委派的官员,因此,虽然我和廉政专员没有从属关系,亦没有参与或者过问廉署工作,我仍然是按惯常安排,以政务司司长的身分在立法会大会代表政府回应有关廉署的事宜,包括今次的动议辩论。这个情况就一如我就司法机构的事宜在本会发言。
我昨天的发言在引用由专员提供的资料之前,作了两点我个人的回应。第一,就是当多位非建制议员都言之凿凿地说,行政长官已经就UGL事件被廉署调查,甚至绘影绘声地形容调查的过程,我作为代表回应的特区政府官员,如果我毫无反应,恐怕会被理解为默认或者是知悉。但事实是由于廉署按着条例,从没公布,而我即使作为政务司司长,由于按着规定,亦从没有参与或过问廉署的工作,我并不知悉有关的调查,但是为了审慎起见,在预备这次辩论的时候,我亦再次确定了政务司司长并没有获悉调查在进行中。为什么有这个举动呢?就是因为大家都知道,我是有同事去支援我在立法会的工作。我担心、亦恐怕在他们预备的过程会否做了一些事是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从而我在这个议会发言会可能误导了大家,所以这是为何我说「我并没有获悉」。我已经查过,没有人去通知过政务司司长或者是透过政务司司长的办公室去通知我有关UGL事件的调查。所以简单来说,回应几位有兴趣知道的议员,我就是「不知悉、亦没有被知会」,所以正如梁美芬议员所理解,我的说话意思其实相当简单。我事实上是说我不知道有调查,亦都不知道没有调查,就是只此而已。这个可能像尹兆坚议员批评这说法是「阿妈是女人」的逻辑。又或者好像有一些议员说「你即是说了等于没说」,但都没办法。在今日这个立法会有部分议员毫无约束地发表一些言论,我都要说得明白,否则会产生了「我知悉调查」这个错误观感。我相信如果我昨天没有作出这个澄清,今早的报纸会说「政务司司长在这次辩论中,已经承认了行政长官正因为UGL事件接受廉政公署调查」。但事实是我不知道有调查,亦都不知道没有调查这件事。
主席,我知道我发言后,提出动议的林卓廷议员仍然有机会作一个答辩发言。但可惜我不再有机会回应,所以我在这里先作预告。我留意到今日报章报道是这样说,我引述:「林卓廷回复传媒查询时称,他并不同意林郑说法,不过他须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保护下方能作出正式回应,叫传媒留意他今日在立法会相关发言。」我请在座各位议员,一会儿小心聆听林议员的发言。
我花了这些时间去说究竟我是否知道有调查或是没有调查,并不是想利用这个原因去反对林卓廷议员今次的动议。因为这个「有调查、没有调查」,根本和整件事无关。
特区政府反对林卓廷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廉政专员取消李女士署任执行处首长职位事宜,是与这个「有没有调查」是无关的,因为专员已经详细解释了这是一项人事管理问题,是专员个人的决定,与廉署的调查工作无关。
林卓廷议员在议案措辞中提到的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和UGL事件更加扯不上关系。我昨天第二点的个人回应,是作为政务司司长说:「我已经在上届的立法会,先后三次和大家讨论」,当然都是由非建制议员提出的,去讨论行政长官与澳洲企业UGL离职协议这件事。我当时说若果部分议员意犹未尽,可以直接再提出讨论。事实上,我留意到本会在11月2日的会议上,20多位非建制的议员已经用了提交呈请书的形式,要求将调查行政长官与UGL的有关事宜交付给专责委员会处理。
我的发言只是我认为是无须去藉着希望再次讨论这件事,而去藉着一个廉政专员的人事管理决定,大肆炒作,打击廉署的公信力,污蔑专员个人的诚信,以及损害香港作为全球最廉洁城市之一的美誉。
或者有人会说:「司长,你用不用说到这么大?今日在这个立法会作一个辩论会影响香港的廉洁声誉?」近年香港的廉洁指数在个别的评级机构的排名中有下跌的情况。这个有几位非建制议员都有提及,但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在观感指数方面得分较低。在2015年「透明国际」发表的「清廉观感指数」(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s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香港排名18。但若量度的不是观感,而是实质遇到贪污的情况,根据廉署的周年民意调查,2011至2015的五年间,只有百分之一点至一点八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周年民意调查的过去12个月内曾经遇过贪污。由此可见,基于观感的排名不能够说明香港的实际廉洁情况。但若立法会动辄要求对廉署的不实指控成立专责委员会,肯定会影响香港的清廉观感指数,长远亦只会损害香港经济的整体利益。
有些社会人士表示,担心廉署的调查工作会受到干预。白专员已经一再强调,而多位建制派议员都指出,廉署的所有贪污调查都必须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立法会议员,以及不同界别、专业及背景的人士。在委员会严密的监察之下,廉署的调查工作不可能受到任何人士的干预。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条,廉政专员及廉署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政府规例及一般适用于公务人员的行政规则。终止李女士的署任安排,完全按照政府和廉署的规例和指引进行。白专员履行其廉政专员的职责,独立作出这个决定。亦有议员表示,有廉署人员认为李女士工作表现出色,不应该被终止署任,甚至有人员因为不满这个决定而离职,议员因此认为廉政专员的决定不合常理。白专员已经明确指出,执行处首长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职位。白专员必须要选择最适合的人选出任,以确保执行处在其领导下,能够有效运作和应付社会转变所带来的冲击。作为李女士的上司,白专员对李女士的工作表现及其升任更高职位的潜质,作出独立全面的评核,是其职责所在。为了廉署的长远发展和利益,白专员愿意作出不受欢迎的决定,承担由此而来的压力。
在辩论的过程中郭荣铿议员将他的大部分发言时间来谈《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及第8条,要将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我代表政府已经多次在本会解释,由于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及第8条扩大至适用于行政长官,涉及《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亦都涉及与《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因此须要审慎研究,通盘考虑相关宪制以及法律规定及运作问题。近月发生的事令我更加深有体会,我们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执行《基本法》。
莫乃光议员在他的发言中提到有一点,说这一届政府去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调查一些事件用得很少,基本上没有用过,从而带出是否行政长官有很大影响力,令所有建制派议员都反对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我想正确的事实应该是好像谢伟俊议员所说。谢议员很客观地说,他说这个现象应该是反映本届政府较积极愿意去面对大家关注的议题。事实是当莫议员认为这届政府要使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是用得少,有一条条例是这届政府用得多的,这条就是按《调查委员会条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成立法定由法官担任主席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回归以来,在接近二十年,只是使用这条条例四次,有两次都是在本届政府所用的,分别是调查南丫撞船事件和公屋食水含铅事件的议题,所以我在这里呼吁各位议员要评论事件的时候,是应该更加全面及客观。
主席,在今日的辩论里,有很多议员反对林议员的动议,他们就这事件作出理性分析和提出客观见解。白韫六先生履行廉政专员的权责,终止李宝兰的署任,纯粹是一个人事管理决定,完全是按照现行政府和廉署规条和指引进行,并无受到任何人士的干预。白专员已经一再指出,硬将这次事件与行政长官与UGL签订离职协议扯上关系,毫无事实根据,利用此事让立法会介入和干预廉政公署内部的人事管理事宜,将会严重打击廉署的独立运作。林议员的动议毫无理据和必要,而且会对廉署的独立性和评级机构对香港的观感构成严重损害。我想藉此机会重申,特区政府必定会竭尽所能,维护廉洁社会这个香港核心价值,而廉署亦会一如以往,不偏不倚地跟进所有贪污的指控。主席,我谨此陈词,恳请各位议员反对林卓庭议员的动议,多谢主席。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11月10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卓廷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