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09.12.2014  04:37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辰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七年实施《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并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规管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包括传真、电邮、短讯及预录电话信息,但人对人促销电话则除外。其后,《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在二○一三年四月全面实施,规定资料使用者在使用或提供个人资料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销前,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及得到他们的同意,以进一步保障市民的个人私隐。然而,有媒体进行的调查的结果显示,近年市民收到促销信息的情况依然相当严重,情况至今未见改善。港人每人每年平均收到一百五十个促销电话,他们亦经常收到透过短讯、预录电话信息,甚至是流动通讯应用程式传送的促销信息,令他们的生活受到严重滋扰及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及评估电话促销活动的现况,例如平均每天每名市民收到多少个促销电话,以及该等电话令他们蒙受多少经济损失;

(二)鉴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至本年八月初共转介了十八宗与电话促销活动中使用个人资料相关的投诉予警方,但当中没有个案的有关人士被定罪,当局有否定期检讨现行法例对防止个人私隐被利用作电话促销活动的成效;及

(三)鉴于当局一直以二万人的生计会受影响而拒绝立法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当局有否方法令市民可行使不受该类电话滋扰的权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第593章)于二○○七年十二月全面生效。《条例》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包括预录电话讯息、短讯、传真、电邮等。发送人在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必须遵守《条例》订明关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通讯事务管理局亦于二○○八年按照《条例》分别为传真、短讯及预录电话讯息设立了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

  自《条例》在二○○七年生效起,涉嫌违反《条例》的举报数字,由二○○八年的八千多宗大幅下降至近年每年约二千宗,相信此下降趋势反映《条例》实施的成效。

  现时,《条例》并不涵盖人对人促销电话,主要原因是香港大部分的商业机构属于中小型企业,而他们依赖电子通讯作为市场推广工具。为免影响正常电子促销活动的发展,政府在制订《条例》时,并未将人对人促销电话列入规管范围内。

  另一方面,《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作出了多项修订,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并已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分两阶段实施。当中与直接促销有关的十三项新条文,包括「资料使用者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前须采取指明行动」和「如无资料当事人同意,资料使用者不得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等,已于二○一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就田北辰议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会作以下回应:

(一)政府一直监察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近年在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截至十月底)所接获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整体查询及投诉数字有下降趋势,分别为2 010、1 693宗及1 004宗,其中查询占大多数。根据政府在二○○八年委托顾问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者在接受问卷调查前的一个星期平均收到3.47个推销电话。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二○一四年三月进行的调查则显示受访者在接受问卷调查前的一个星期平均收到3.8个推销电话。政府未有研究该等推销电话对被致电的市民造成的经济影响。

(二)《修订条例》由去年四月起全面生效,针对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订下了严格的规范及具阻吓性的刑罚。违反《修订条例》的规定而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如违反行为涉及为得利益而提供个人资料,最高刑罚是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由去年四月至本年八月初向警方转介的十八宗有关人对人电话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投诉,有十五宗是《修订条例》有关直接促销的条文生效之后打出的促销电话,其中五宗仍在调查中。在余下十宗警方已结束调查的个案中,有两宗经调查后发现未有违规;其余八宗没有足够证据作刑事跟进,主要涉及投诉人拒绝协助进一步调查,或促销电话由香港境外打出的个案。

  自《修订条例》生效以来,公署透过公众教育以及为业界举行的宣传及培训,已增加社会对限制直接促销活动中使用个人资料的关注和认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继续密切留意《修订条例》的实施情况及最新发展。

(三)人对人直销电话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当中牵涉个人资料的使用、滋扰、合法营销及资讯流通等问题。我们并不完全反对加强就人对人直销电话的监管,且对有关建议一直持开放的态度。不过,由于此举可能会影响以万计进行合法推销活动人士的就业及生计,以及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透过相关合法推销活动而促成的商业交易,在探讨任何有关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方向时,必须慎重及透彻地考虑有关因素。

  打出绝大部分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有四个行业,即金融、保险、电讯及促销中心。为了尽量减少促销电话对公众造成的滋扰,当局自二○一○年年底起,积极鼓励该四个行业的商会订立及公布其《人对人促销电话实务守则》(《业界守则》),推动业界采用业界守则中建议的最佳做法。自二○一一年六月起,四个业界商会均已参与有关的自行规管计划,其成员所打出的促销电话均受到《业界守则》所规管。如市民不愿接收个别公司的促销电话,可向有关公司提出取消接收促销电话要求。《业界守则》订明电话促销者应遵从接电者关于取消接收促销电话的要求。有关的《业界守则》已上载于各商会的网页。

  我们一直与业界保持沟通并与有关商会会面,了解计划及《业界守则》的最新推行情况。最近,金融界已改善其业界守则,要求电话促销者应主动向接电者提供其姓名及公司的正式电话,并规定如需向接电者索取更多资料或安排会面时应采取的做法,务求让接电者能核实电话促销者的身分。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