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续期

17.02.2016  21:32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商业电台)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电台)的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牌照)於二○○三年获批续期十二年,有效期由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据报,商业电台及新城电台已分别於二○一四年七月及八月提交牌照续期申请。现时距离该等牌照届满日期不足七个月,但当局尚未公布有关的申请结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3E条规定,在牌照须续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个月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准许的较短期间,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须就该牌照的续期及应施加的条款和条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建议,通讯局是否已就该两个持牌机构续牌的事宜呈交有关建议;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上述条文亦规定,决定拒绝将牌照续期的通知(拒绝续牌通知),须於牌照须续期的有关日期前最少十二个月发给有关的持牌人,而至今距上述牌照届满日期不足七个月,当局仍没有向该两个持牌机构发出任何拒绝续牌通知,这情况是否反映当局不打算拒绝该两个持牌机构的牌照续期;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尽快公布该两个持牌机构的牌照是否获批续期的决定,让它们及早作出准备?

答覆:

主席: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3E条规定,任何声音广播牌照须续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个月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准许的较短期间,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须就该牌照的续期和应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按《电讯条例》和既定程序,考虑通讯局的建议及各项相关因素,然后就每宗声音广播牌照的续期申请作出决定。

  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及新城广播有限公司分别於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向通讯局提交模拟声音广播牌照续期申请(有关牌照续期申请)。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通讯局已根据《电讯条例》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就有关牌照续期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

(二)及(三)正如上文所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按《电讯条例》和既定程序,考虑通讯局的建议及各项相关因素,然后就有关牌照续期申请作出决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直按《电讯条例》和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牌照续期申请,不会拖延处理及会尽快作最终决定。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