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社交媒体群组发布色情及淫亵物品

13.05.2020  20:32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南韩有不法分子设立即时通讯群组(称为N号房),让付费加入群组的人士可观看女性受性虐的录影片段。该群组的成员多达26万人,而受害人最少有74名。本年四月,传媒揭发本港发生类似事件,有人开设即时通讯群组(称为港版N号房),供会员交换其与伴侣的情色活动录影片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何法例针对透过社交媒体或即时通讯群组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罪行;

(二)过去五年,每年警方接获多少宗涉及第(一)项所指罪行的举报;每个有关群组的受害人数目(并按性别及年龄(以10岁为一组)列出分项数字)、会员数目、所涉罪行,以及分别有多少人被捕、遭检控及定罪;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最高和最低刑罚分别为何;

(三)警方有否在港版N号房的报道后展开调查;若有,详情为何,包括调查对象、搜证工作(包括有否要求其他政府部门、机构或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资料)及取得的进度,以及至今被捕的人数;及

(四)有否全面检视现行法例是否足以打击该等罪行;若有检视而结果为否,会否对现行法例作出修订或制定新法例;若没有作出检视,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经谘询保安局后,现回复如下:

(一)及(二)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第21条,任何人如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三年。如相关社交媒体或即时通讯群组的伺服器设于香港,亦受规管。

  另外,根据《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第3条,任何人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八年。   

  有关上述罪行过去五年的拘捕、检控、定罪及判刑数字载于附件。政府并未有备存问题要求提供的其他分类数字。

(三)就网上近月有社交媒体群组发布色情及淫亵物品的事件,警方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已跟进调查,并已向相关的社交媒体发出移除群组及内容的要求。调查仍在进行中,现阶段未有任何人士被捕。

  互联网是一个充满大量资讯的公众平台,更可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犯案的媒介和工具。为有效防止、打击及侦破这类罪案,警方会进行网上巡逻收集情报,并与内地及海外执法机关交流情报,适时采取联合行动。

(四)鉴于资讯科技、电脑和互联网发展迅速,并有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已在二○一九年一月就电脑网络罪行展开研究。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研究电脑网络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检讨现有法例和其他相关措施、探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发展,并在有需要时建议作出法律改革。保安局会密切留意小组委员会的研究进展。

  法改会亦已于二○一九年四月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针对在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以及新订一项「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   

  就此,保安局正计划就修订《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以订立相关罪行,征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继而展开公众谘询。保安局会在考虑社会意见后拟定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提交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至于《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方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会继续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适时检视现行法例要求。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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