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批准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计划

09.12.2014  05:0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完成所有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计划(沪港通)所需的监管批准及相关监管安排后,正式批准启动沪港通(注1)。

根据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今天发表的联合公告,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注2)。

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我们欢迎今天发表的联合公告,这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过去几个月内紧密合作的成果。特别是两家监管机构已建立了创新和稳固的机制,确保试点项目开始后两地市场的廉洁稳健。”

沪港通下的监管合作安排包括了一项跨境监管合作的新基准。双方已建立了机制及时提供客户和交易指令的资料,便利两地监管机构对沪港通下各自市场活动进行实时监控。

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亦已在较早时就加强沪港通试点计划下的跨境监管及执法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注3)。

备注:

  1. 沪港通是开通香港与内地股票市场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请参阅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于 2014年4月10日 发表的联合公告。
  2. 请参阅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于 2014年11月10日 发表的联合公告。
  3. 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4年10月17日 发表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