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营办商可自行厘定服务费
17.05.2016 03:09
本文来源: 政府新闻网
《电讯条例》规定营办商需公布公共电讯服务的收费安排,以增加市场透明度,促进竞争。收费中的服务费用水平,是指可收取的费用上限。该上限与营办商推出有关服务时实际收取的费用,并无直接关系。通讯办提醒消费者,选购或比较不同营办商的服务价格时,切莫参考费用上限。
营办商无需更新费用上限,因此通讯办网页上的费用上限资料仍然有效。
今日出版的《选择》月刊刊登题为《网上VS街站申请宽频月费差距大》的文章,误指通讯办网页载列过时的电讯商宽频服务收费资料,不能反映市场实况。消委会今早已在记者会上解释,通讯办希望再作澄清,以免公众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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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16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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