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盈丰银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

11.01.2018  22:10



瑞士盈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丰银行)因未获所需注册以进行期货合约交易,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注1)。 

证监会发现盈丰银行于2003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在未获所需注册以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情况下,为11名客户执行了139宗离岸上市指数期权交易(注2及3)。

证监会认为,盈丰银行没有确保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注册规定,违反了《操守准则》,使盈丰银行作为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注4及5)。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 盈丰银行主动就其离岸上市指数期权活动进行检讨,并自行向证监会汇报其无牌活动;
  • 并无证据显示有关不合规情况是蓄意造成的; 
  • 盈丰银行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
  • 盈丰银行已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内部监控制度,以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及
  • 盈丰银行以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 备注:

    1. 盈丰银行是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准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注册机构。 
    2. 该条例第114条规定,任何人如未就某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不得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3. 该离岸上市指数期权属该条例所界定的“期货合约”。 
    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5. 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遵守法规)及第12.1段(合规事宜:概论)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须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有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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