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请人被裁定向证监会提供虚假资料罪成

11.05.2018  23:16



雷浩洋(男)承认两项指其为了支持自己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的牌照申请而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控罪,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雷于2009年及2015年在向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时,均未有披露其刑事定罪纪录。他被罚款12,000元,并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注1)。

证监会要求申请人完整、真实和正确地披露所有就牌照申请而提交的资料,否则他们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可能会受到影响。

备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3条,任何人如在牌照申请中作出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罔顾该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申请人须披露刑事定罪纪录,包括《罪犯自新条例》所适用的定罪。


证监会重点阐述在牌照申请中留意到的关注事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刊发最新一期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