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请人被裁定向证监会提供虚假资料罪成

29.04.2016  02:45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赵星晧(男)在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的两项牌照申请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罪名成立。

赵承认控罪后被判罚款10,000元,并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

证监会发现,赵在2012年11月和2014年12月提出的两项牌照申请中,没有向证监会披露其刑事定罪纪录(注1)。

证监会要求申请人在牌照申请中,必须全面而准确地披露全部所需资料,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人作为持牌人人选的适当性。

备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3条,申请人必须披露其所有刑事定罪纪录(包括《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所适用者)、曾就任何交易、业务或专业所接受的纪律处分,以及是否曾遭受本地或海外监管或刑事调查机构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