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牌照申请人向证监会提供虚假资料罪成

28.07.2017  03:00



殷晴晴(女)为了支持其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的牌照申请而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在殷承认三项控罪后,裁定其罪名成立。

除其他事项外,殷于2015年在向证监会提交的牌照申请中,未有披露其刑事定罪纪录。她被罚款15,000元,并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注1)。

证监会要求申请人完整、真实和正确地披露所有须就牌照申请而提交的资料,否则他们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可能会受到影响。

备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3条,任何人如在牌照申请中作出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罔顾该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申请人须披露除轻微交通或抛弃垃圾的罪行以外的刑事定罪纪录(包括《罪犯自新条例》所适用的定罪);是否曾被控以除轻微交通或抛弃垃圾的罪行以外的罪行;是否曾就涉及诈骗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被调查;以及是否曾因欺诈、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