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就美容和健身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公众谘询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16.01.2019  14:22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一月十五日)在就美容和健身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公众谘询记者会的开场发言:

  各位新闻界朋友、各位市民,大家好。记得去年四月,当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向我们提交冷静期的报告时,我向新闻界表示,我们会尽快考虑能否或应否将消委会的建议,透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现届政府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我在去年说过,我们有几个方面特别是要着重的,包括消费者权益、最近通过的旅游业法案,以及人对人电话促销等,这都是市民十分关心或一直困扰着市民和消费者的议题。我们由今日开始,未来三个月会进行有关(规管)美容业和健身服务的谘询,希望透过立法的方式,制订一个冷静期的规定。

  消费者保障方面,不可单靠单一法例。过往,我们透过多种法例,包括近期《商品説明条例》的推行和执行,很多保障消费者的工作其实都得到一些进展,亦有一些不合法或不依规矩的商铺受到处分。但我们看到某些行业在过往这段时间仍然出现很多投诉。过去五年以来,虽然有《商品説明条例》的执行,但有两个行业:美容和健身,我们每年仍然收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这些投诉往往涉及一些不良营商手法,如消费者于被推销的过程中,受到一些不必要的滋扰,令他们签订一些(金额)为数不少的合约。以美容业为例,有些透过具威吓性营业行为所签订的合约,金额超过百万元。以中位数计,过往美容业的投诉,涉及的金额平均数为三万四千多元,最高达到一百五十万元; 健身方面,平均数为二万元,最高达到四十三万元。这些投诉集中于美容和健身这两个行业。因此,我们认为在现有法例上,是否应该以法定冷静期的方式,让消费者在不受滋扰的环境和时间下,考虑清楚他们所签订的服务合约,让他们有机会作出调整,甚至退出合约。

  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建议,过往立法会亦有相关的动议辩论,且广泛地获得各派别议员赞成。去年消委会的报告亦清楚指出,若能订立一个法定冷静期,对规管这两个行业会有帮助。我于去年消委会发表报告后,在与不同界别、议员接触或落区时,都听到市民的广泛意见,认为这两个行业需要引入法定冷静期,作为额外的规管。

  当然,要引入冷静期,我们需要有全面的考虑。香港是一个方便营商的地方,如果每个行业都有一个法定冷静期,对企业经营方面,或香港作为一个开放、营商方便的地方,都未必适合。其实亦可以说,一个合约的签订,买卖双方均有责任,因此我们考虑在这两个行业引入法定冷静期时,是不想将冷静期作为一种很广泛、每个行业都适用的方式;反而是在投诉个案多、涉及金额大,以及有很多不良营商手法,尤其是具威吓性的手段普遍存在的行业,我们才考虑加入冷静期的规管,目的是一方面为消费者作出更大的保障,另一方面亦间接为该行业提供较好的营商环境,令他们不用担忧这方面会出现许多争拗。在考虑过这些情况后,我们认为可以在两个行业引入法定冷静期,这就是我们在今次谘询中提出的美容业和健身业。我刚才说过,选择这两个行业的原因是投诉个案多、涉及金额大,以及过往发现有许多个案以具威吓性的推销手法影响消费者。

  如果要涵盖美容业和健身业,便必须为这两个行业作法律界定,即如何才被界定为这类行业,这需要透过立法草拟的工作去做。简单而言,美容业泛指提供一般美容服务的行业,包括各项面部和身体的美容服务、脱毛、整容手术、美甲、按摩,以及改善脱发问题的服务。这是我们在坊间看到现时本港美容业大致上涵盖这些服务。健身服务通常是指在健身中心设有运动机械,以及提供健身服务,包括个人训练、瑜伽、舞蹈班、武术训练、健体和控制体重的膳食建议等服务。要把这两个行业纳入规管,便要先作此界定,这要透过立法草拟的工作去做。

  我们发现这两个行业所涉及的(营运者)可能很具规模,或以连锁店的模式经营,亦有在我刚才列举的行业中提供单一服务。我们在过往收到这两个行业的投诉中亦看到差异,往往规模较小、单一服务提供者,例如在美容业只提供我刚才列举众多服务中的其中一项,或在健身服务中没有提供机械,只提供简单的个人健身训练如瑜伽等(,绝少被投诉使用威吓手法)。我们考虑过相关情况后,在把这两个行业纳入规管时,亦建议将部分没大收到投诉的营运者豁免于法例规管之外。我们在提出建议后, 需要与业界在谘询过程中具体研究,再看看有没有方式将部分无须规管的(营运者)豁免。这亦是我们这次谘询方向之一。这是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方面涉及金额。刚才我说过在以往的投诉数字中,有些个案涉及金额非常大,有数十万元至百多万元,但我们发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投诉均涉及三千元或以上的合约金额,因此我们认为可以较小的银码划定为基线,即在某银码下的金额我们不用纳入规管。在此次谘询中,我们建议以百分之九十的投诉(的金额数字)作为分水岭,即以三千元作为分野,如果预缴金额在三千元以上,我们便纳入规管;三千元以下的便不纳入规管。

  第三方面是最多人讨论的,我亦相信在未来谘询和立法过程中仍然会有许多讨论,就是如何设定冷静期和退款期。我们开始讨论这问题后,我记得有一次与立法会议员一起到大湾区访问,(车程中)我由车头走到车尾,发觉言人人殊,有立法会议员认为冷静期越长越好,最好两星期,因为冷静期越长,消费者就能够越深思熟虑,在那段时间内,如果他们觉得不值得参加服务计划,就可以退出来;但亦有人担心,这会十分影响业界营运,而其实(签订合约)是白纸黑字和心甘情愿的,(冷静期)时间不应该太长。所以,在那次非正式的立法会议员之间的调查显示,(冷静期建议)由一日至十四日都有,所以这可能是很多市民、消费者和业界将来会集中讨论的地方。

  第一,我们认为应该把冷静期和退款期合二为一,即在冷静期后,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退款,才能保障消费者。有关冷静期和退款期,现时在谘询文件中,我们建议用两个方案谘询公众,当然结果不一定是二选一,当中可能有很多可能,但作为一个讨论的起点,我们希望这两个方案可以帮助凝聚(共识),究竟社会整体、业界和消费者会认为哪个方案较为合理、可取和可行。

  第一个方案是利用一个较短但希望是足够的冷静期,即三个工作天,扣除星期六、日和公众假期为之一个工作天,三个工作天中如果刚巧有一个周末,(冷静期)当然会长过三日。三个工作天作为一个冷静期,及后七个工作天作为一个退款期,这是一个时间较短的建议方案。另一个方案是七个历日,即calendar day,即七个正常日子作为一个冷静期,十四天作为一个退款期。我们进行研究时看到在世界各地都有不同的方案,亦没有一个一致的日子。有些人说,其实工作天不代表服务天,因这些行业在周六、周日都会提供服务,所以如何界定日子是一个方式。最终,我们需要与社会大众、消费者和业界得出一个共识,究竟多长多短才是合理。我们希望以这两个方案,即「三加七」和「七加十四」,可作为冷静期和退款期的讨论起点,在坊间达成一个较为一致的意见,以决定将来如何写入法案。

  第四个需要与公众讨论的具体方案就是退款的安排。退款的安排当然要及时,并能够尽量把整笔款项退还给消费者便是最好。但我们亦明白,很多这两个界别的企业,他们收了消费者款项后,如果要退还,若消费者是以信用卡支付,很多时信用卡公司会收取行政费用,尤其是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日子和银码来计算,行政费用可能较高。我们认为任何方案都应该对双方面公平,消费者有一个冷静期重新考虑,退款时如果引致营运者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我们认为消费者都应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应该讨论退款安排。如果是现金交易,便不会涉及服务提供者被收取费用,所以应该全部退还。如果涉及非现金交易,特别是我刚才说的信用卡,若当时是一笔过支付款项,退还的金额应可让企业扣除百分之三的交易金额;若是分期付款,应可让企业扣除百分之五的交易金额。这反映我们不希望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我们亦希望谘询公众,看看能否在一个双方而言合理公平的情况下,做到这件事。

  最后一个,即第五个大方向,就是在立法后,应如何处理这些交易引伸出来的申诉或诉讼。现时透过《商品说明条例》是以一个刑事的方式处理,海关负责这工作。但我们发觉,以往处理投诉时,因为刑事检控的门槛及取证要求相当高,需要落口供、出庭作证等,在这情况下,很多消费者因为怕麻烦,很多时宁愿放弃。所以如果现时有法定冷静期,其实已经将消费者及服务提供者互相之间的关系透过法定的方式厘清。这样一方面可减少不必要的争拗,因为法例规定,像刚才所说,在特定的冷静期内,(消费者)可以取消合约;在特定的退款期内,(合约涉及的)金额要退还。

  申诉机制方面,在这情况下,我们建议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这样比较简单直接。消委会亦会继续做这方面的工作,如果发现有个案应该在冷静期内终止合约,但某一方却做不到;又或者在退款期内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投诉,该会可以作出调解。如涉及信用卡付款,亦会有一个保障机制。在这方面,订明了这些(处理)方式,可减少纠纷。

  但我们仍然有一个「后着」,如果在过程中,商户未能完全符合我们建议的步骤,做应做的事,海关可进行调查。海关亦可要求商户纠正,如商户未有作出,因而违反这些规定时,属刑事罪行。所以这方面既有民事诉讼的过程,亦有调解方式,又保留了刑事调查,我们认为是一个较为完善的保障。当然,商户方面如不同意有关结果时,亦可以透过一个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谘询包括这五大方面,当中其实仍有一些细碎的具体建议。在谘询文件中,我们列举了十八项(建议),包含在我刚才说的五大类别内,都是我们希望在今次谘询公众的。

  就谘询的时间表,我们希望在四月中,即四月十六日前吸纳大家的意见。在取得大家的意见后,我们会着手准备法例草案,当然这是假设公众,包括立法会都认同政府应该行这一步,我们便会做法例草拟的工作。正如我去年所说,如果一切顺利,我希望在二○一九/二○立法年度能够将法例草案交到立法会,希望在现届立法会(会期)内可以审议。当然,具体时间表要视乎立法会收到我们的草案后开展的工作。

  大体上,这就是我们在及后三个月内会做的谘询工作。我们希望这些建议会既尊重合约精神,亦保障不同消费者。我们亦希望透过规例明确订明,用一个冷静期的方式,减少消费者和行业内的不必要的争拗。我们所采取的方式亦是集中处理以往一些较多投诉及涉及不良营商手法的行业,及后如果有其他行业确实有需要(纳入),亦可透过法例的增删来处理。我大致上作出以上介绍,欢迎大家提出问题。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