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收购守则》遭证监会公开谴责

03.08.2017  16:54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因没有披露其就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恒盛地产)股份进行的交易,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称《收购守则》),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

2016年5月9日至8月5日期间,中国人寿在要约期内,就恒盛地产股份执行了2,139宗交易(注1),以及没有按《收购守则》规则22所规定公开披露该等交易(注2)。中国人寿于上述时间持有超过5%的恒盛地产已发行股本,因此是恒盛地产的联系人(注3)。

中国人寿承认没有遵守《收购守则》,并同意接受对其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中国人寿正在落实多项补救措施,以确保公司日后会遵循《收购守则》。

证监会希望藉此机会提醒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人士,在进行有关收购及合并的事宜时,应根据《收购守则》行事。尤其是,联系人必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具报其于要约期内就受要约公司(或如属证券交换要约,则为要约公司)所进行的交易。

执行人员声明的文本可于证监会网站“ 〈收购合并事宜〉─〈决定及声明〉─〈执行人员的决定及声明〉 "一栏取览。

备注:

  1. 2015年3月4日,恒盛地产公布其可能被控股股东美年国际有限公司私有化,要约期自当日展开。
  2. 收购守则》规则22.1(a)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及任何联系人在要约期内为本身进行的有关证券的交易,必须根据本规则22注释5、6及7加以公开披露。"
  3. 根据《收购守则》,“联系人"被界定为包括“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由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所发行的任何类别有关证券……的人,包括因任何交易而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