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针对收购委员会提出的司法复核

09.12.2014  05:01



原讼法庭驳回就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收购委员会)早前拒绝暂缓纪律研讯的决定所提出的司法复核。该纪律研讯是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执行人员提起的。

提出是次司法复核的申请人分别为A、B及C(其名称须根据法庭命令予以隐藏),他们同时是一宗刑事案的被告,而该案件已排期于2015年3月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三名申请人连同另外两名人士目前正因涉嫌违反《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而在收购委员会席前接受纪律研讯。

2013年10月,A、B及C申请暂缓上述纪律研讯,直至刑事审讯完结为止。收购委员会主席经进行口头聆讯后,于2014年2月拒绝他们的申请。三名申请人其后就主席的决定申请司法复核。

原讼法庭在驳回司法复核申请时指出,即使继续进行纪律研讯,亦不会造成妨碍刑事审讯的实质风险。

法庭亦裁断收购委员会主席并没有犯法律上的错误,及信纳主席的决定并非不合理。

证监会对A、B及C的纪律研讯仍在进行中。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先生表示:“这项判决确定了当纪律研讯和刑事法律程序同时涉及同一批当事人时,就决定应否暂缓纪律研讯所适用的准则,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备注:

  1. 该判决将载于司法机构的网站( www.judiciary.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