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就证监会的调查权力提出的反对

18.02.2020  19:51



原讼法庭驳回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与多项仍在进行的调查有关的搜查行动所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有关调查涉及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涉嫌违规行为(注1)。

上述司法复核申请由张家豪(男)、陶恒明(男)、陶龙生(男)、杜文财(男)及温伟麟(男)单独及同时提出。他们就两名裁判官在2018年7月发出的搜查令提出反对,理由是有关搜查令因欠缺具体性而属不合法或无效。

他们亦指称,证监会依据有关搜查令检取数码装置,持续扣押这些装置,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通知以要求交出电邮或这些装置或电邮帐户的密码,也属不合法,并侵扰了他们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私隐权。

周家明法官驳回他们的申请,并在判决书中表示:

  • 搜查令清楚地授权证监会检取数码装置。考虑到今时今日资料及数据产生、传送及储存于数码装置的方式,《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文件”或“纪录”的字眼不应作狭义的解释。
  • 私隐权并不是绝对的。检取及扣押数码装置是与合法目的有关连的合理行动,在有关个案的情况下并没有超过合理地必要的范围,就现时个案的事实而言也没有对五名申请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赋权,可要求申请人就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与证监会调查有关的资料的电邮帐户及数码装置提供接达途径,即使有关电邮帐户及数码装置相当可能亦载有与证监会调查无关的其他个人或私人材料亦然。
  • 有关申请人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法律费用。

    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备注:

    1. 判决书载于 司法机构网站 (法院参考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2018年第2132、2133、2134、2136及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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