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命令群星及前董事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08.02.2018  07:44



原讼法庭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申请,在其对群星纸业控股有限公司(群星)、其前主席及前副主席(即朱玉国(男)及其儿子朱墨群)以及其附属公司慧富集团有限公司(统称为被告)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饬令他们向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认购群星股份或于二手市场买入群星股份的投资者作出赔偿。

法庭亦命令被告向在2011年1月认购206,560,000份群星非上市认股权证的Victory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支付款项(注1至3)。

法庭裁定,被告在群星2007年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多个财政年度的业绩公告内披露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原因是其严重地夸大了群星的营业额及严重少报了该公司的银行借款。

证监会于2013年底展开法律程序。案件于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进行聆讯(注4)。

备注:

  1. 根据有关命令应支付的款项总额为14.2亿元。证监会现时已找到被告在香港持有约1.12亿元款项。
  2. 大约有27,000名股东可获得赔偿,他们于2013年8月26日群星发表其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时,曾以在卓佳存放实物股票的方式或经中央结算系统以电子方式,或透过香港的银行及/或经纪行持有群星股份。
  3. 原讼法庭委任的管理人将安排向群星股东支付赔偿。投资者可致电Zolfo Cooper的热线3468 5424,与管理人Bruno Arboit先生联络。
  4. 请参阅证监会于 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4日 发出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