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因在销售结构性产品时涉及系统性缺失遭罚款4亿港元

22.11.2017  06:06



汇丰集团旗下瑞士私人银行的香港分行──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夕销售衍生工具产品(即雷曼兄弟相关的票据(雷曼票据)及杠杆式累算远期投资计划(FA))时,因涉及严重的系统性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维持有关纪律行动,该行被处以历来最高的4亿港元罚款(注1至4)。

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注册遭上诉审裁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暂时吊销,而该行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注册亦遭局部暂时吊销,分别为期一年(注5)。

上诉审裁处在裁定中指,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正确,并裁定该行在推广及销售衍生工具产品时犯有严重的系统性缺失,未能达到证监会《操守准则》及附属指引所订明的标准。上诉审裁处又指,该行所犯缺失的影响“广泛,为多名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亏损风险,并实际上令多名客户蒙受大额损失”(注6及7)。

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在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在以下方面出现严重缺陷:

  • 了解各客户的真正风险状况;
  • 确保产品适合各客户;及
  • 监督及监察销售过程,以侦测及避免风险错配。
  • 上诉审裁处认为,罚款4亿港元是适当金额,并表示“该罚款亦具有警戒作用,藉此发出严厉警告,告诫各界务必遵循专业操守原则,从而为香港金融市场的廉洁稳健提供更大保障”。

    上诉审裁处又指:“换言之,日后就任意规避《操守准则》规定所施加的罚款将更加严厉,并非纯粹是‘经营业务所涉及的代价’。”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销售结构性产品时所采用的系统和监控措施远逊于应有标准。该行的缺失,加上有缺陷的作业方式和产品本身存在高风险,令客户承受的风险加剧,并促使客户蒙受大额亏损。因此,本会认为有需要施加重大处分。”

    欧达礼先生又指:“我们要传递明确的讯息:本会制订标准,是为了保障所有投资者,包括零售或私人银行的客户。有关标准一经违反,证监会定会行动,执行相关法规,务求达致符合投资大众利益的结果。”

    雷曼兄弟相关的票据

    2008年夏天,金融危机逐渐响起警号。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得知雷曼兄弟的财务状况及信贷质素转趋恶化,并大幅调低了其对雷曼兄弟的风险承担(注8)。然而,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却继续向其客户销售雷曼票据,直至2008年9月3日(即雷曼兄弟倒闭前两周)才停止;而在销售过程中,该行并无向其客户披露雷曼票据乃由雷曼兄弟发行,亦没有警告客户雷曼票据的信贷风险正不断增加(注9、10及11)。

    证监会亦发现,有逾百分之八十的未到期雷曼票据交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对相关雷曼票据编配的风险评级之间出现了错配,即被归类为具“低级”或“中级”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购买了获该行评为最高风险的雷曼票据。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没有就进行该等风险错配交易的理据备存充分或适当纪录(注12、13及14)。

    杠杆式累算远期投资计划(FA)

    证监会发现,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向客户分销FA时,即使其内部已将FA评为最高风险,但却没有实施充足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防止客户过度投资于FA,和确保客户有充足财政资源承担因进行FA交易而招致的风险。

    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在有关期间的内部政策规定,不应建议客户将其在该行持有的投资组合中多于百分之十投资于任何单一结构性产品,或如该项投资被视为高风险,其比例不应超过投资组合的百分之五。然而,证监会的调查显示,虽然FA被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视为高风险产品,但该行在销售FA时却没有沿用该项有关集中风险的内部政策,亦没有以其他合适政策取而代之,以防止客户过度投资于FA,和确保客户在订立交易时有充足财政资源承担因进行FA交易而可能招致的损失。

    本个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经调查多宗投诉所引起的事宜后,转介予证监会跟进。对于金管局的调查工作及协助,证监会谨此致谢。

    备注:

    1. 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的机构,获准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 雷曼票据(包括每日累算可提前赎回票据(CDA)和股票挂钩票据(ELN))分别由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及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发行及担保,并由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以私人配售方式售予其客户。
    3. 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共分销了480个雷曼票据系列(包括427个CDA系列及53个ELN系列),涉及3,961项交易及名义总值121亿港元。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从这些交易赚取的收入总额约9,460万港元。
    4. 2003年1月至2008年12月,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向其客户分销合共17,034个FA系列,涉及55,564项交易。这些交易的收入总额合计约21.9亿港元。
    5. 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局部暂时吊销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注册而言,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仅获准为客户处理上市证券交易及就该等交易而附带向客户提供意见。
    6. 证监会的原有决定为:(i) 撤销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注册,及局部撤销该行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注册,使该行仅获准为客户处理上市证券交易及就该等交易而附带向客户提供意见;及 (ii) 向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罚款6.05亿港元。考虑到(除其他事项外)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的缺失没有显示属不诚实、蓄意或罔顾后果的行为,而且该行已不时采取措施改善其系统,故上诉审裁处裁定,在一段适当期间内暂时吊销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的注册以代替撤销其注册,可达致更佳的效果。就罚款金额而言,上诉审裁处认为证监会所指与销售FA有关的四个失当行为的范畴,均属于“没有确保产品的合适性"这单一类别,故将罚款减至4亿港元。
    7. 请参阅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理由,其文本载于上诉审裁处网站 www.sfat.gov.hk
    8. 2008年7月31日,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位于日内瓦的总部作出一项指示,以作为预防性措施,当中指明应检视雷曼兄弟的信贷风险承担。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因此于2008年8月12日将雷曼兄弟有关债券、CDA及ELN的经纪限额由20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
    9. 截至2008年9月15日,未到期雷曼票据交易共有672项。超过540名客户持有未到期雷曼票据,涉及的名义总值约为23.3亿港元。
    10. 根据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提供的纪录,于2008年1月1日后执行的雷曼票据交易共有59项,所涉名义总额为3.383亿港元。其中,42项交易乃于2008年6月1日后执行。
    11. 证监会翻查了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就2008年7月至8月期间执行的16项交易所提供的录音纪录,发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客户披露雷曼票据乃由雷曼兄弟发行,或没有提醒客户雷曼票据所涉及的信贷风险正不断增加。
    12. 于有关时间,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采纳了分为五个级别的产品风险评级(即1-最低、2-低、3-温和、4-中、5-高)。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对雷曼兄弟发行的CDA及ELN分别编配了最高风险评级“5”及次高风险评级“4”。
    13. 2008年4月之前,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三个级别,即“低级”、“中级”及“高级”。
    14. 本案中的风险错配指具“低级”或“中级”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购买了具最高风险评级“5”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