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50万元

15.09.2016  03:06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因在持仓上限方面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50万元(注1)。

是项纪律处分行动源于证监会对汇丰展开的调查。调查发现,汇丰在2014年5月26日至8月1日期间所持有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曾18次违反订明上限(注2)。

证监会亦发现,汇丰没有实施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来监察其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持仓量,以确保符合订明的持仓上限,违反了证监会的《操守准则》(注3)。

具体而言,证监会发现:

  • 汇丰未能迅速发现其违反了持仓上限;
  • 汇丰内部对于汇丰的持仓上限以及对其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的状况缺乏足够认识;及
  • 汇丰没有就监察其于期交所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持仓上限制订政策或程序,亦没有就该等合约实施任何持仓监控措施。
  • 证监会在厘定罚则时,已考虑到汇丰自事件后已采取步骤改善其监察持仓上限的内部监控措施,并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关注的事项。

    备注:

    1. 汇丰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2. 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第4(1)条订明,除获证监会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数目超逾订明上限的期货合约或股票期权合约。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的对冲指定资产价格转变风险的订明上限为12,000份好仓或淡仓合约(所有合约月合计)。
    3.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3及7项一般原则,注册机构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并应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根据《操守准则》第12.1段,注册机构应遵守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所有适用的监管法例以及由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所及其他监管当局所执行或发出适用于注册机构的规则、规例及守则均获得遵守。

    纪律处分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