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吁各界把握普选机会
今天是立法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我首先祝大家新年进步,并希望新的一年能够为政制发展和其他议会工作带来一个好的开始,让我们共同以香港整体利益、巿民福祉为依归,竭力为巿民服务。
随着持续79天的违法「占领行动」在去年12月中结束,社会秩序大致回复正常。在节日过后,现在是社会重新聚焦,理性讨论政制发展的时候。特区政府今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谘询文件》(《谘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第二轮公众谘询。跟首轮公众谘询一样,我第一时间来到立法会作出声明,向广大市民及各位议员介绍谘询文件的内容。
普选的宪制基础
主席,2013年12月4日我在本会会议上发表声明,启动政制发展的首轮公众谘询。我当时以「回顾历史、重视宪制」开始我的发言,指出在讨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时,我们需要考虑特区成立的历史背景、明白特区的独特宪制地位,及了解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为基础的法律框架。经过了一年多就政制发展的讨论和争拗,以及两个多月的违法「占领行动」,我们更深信在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时,坚决维护「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及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是不可动摇的宪制原则。
去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根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决定》为普选行政长官定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并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稳步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中央的一贯立场。中央其后亦多番强调,希望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依照《基本法》和《决定》的规定,共同努力,如期达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对《决定》的回响
自从《决定》公布后,社会各界对《决定》的意见相当分歧。其后,有团体和人士发起违法「占领行动」,藉以向中央和特区政府施压,要求「公民提名」,「撤回《决定》」及「重启政改谘询」。「占领行动」扰乱了香港的社会秩序、影响经济民生、破坏人际关系,甚至令法治受损,同时亦打乱了政改谘询的时间表。考虑到社会当时的形势和气氛,特区政府决定把原订于去年10月展开的第二轮公众谘询延迟举行。
香港是一个自由开放多元的社会,政府非常尊重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我们也很清楚听到发动和支持「占领行动」的人士对民主发展的诉求。然而,香港是个讲求法治、珍惜社会秩序和尊重别人权利的地方,我们都应该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表达意见,争取目标。若然在过程中忽视法律和政治现实,甚至采取扰乱社会安宁和损害巿民权利的手段,恐怕一切所谓的「追求理想」或「争取公义」都只是空谈。这些激烈的行动,最终能否真的可以带领我们达致普选的目标,实在值得反思。
谘询文件前言
在今次《谘询文件》开始,我们特别加入了政改谘询专责小组(专责小组)所写的前言。前言的目的,是希望清楚向广大市民交代第二轮公众谘询是在什么背景下推出;指出在「占领行动」结束后,香港社会目前面对严峻的局面和极不容易处理的政治环境;以及坦率表明要政改方案通过的难度。这个前言,也可说是我、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的肺腑之言。
正如前言所述,现时社会人士对政制发展的意见正渐趋两极化。有一类意见要求特区依法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迈出民主发展的一大步,坚持不要原地踏步。他们认为应尊重《决定》,善用《决定》框架下的空间,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寻找最大的共识。另一类意见则坚决不接受《决定》,从而否定「五步曲」的首两步,要求一切推倒重来,或者以先接纳不符合《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方案,或要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前取消立法会功能组别选举,作为讨论的前设。
无论你所持的是哪一类意见,我想在谘询开始前先清楚说明特区政府的三点立场和看法。
第一,正如我们一直反复强调,政制发展必须建基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否则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切实际;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亦只会是「镜中花、水中月」。
第二,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中央和特区政府推动普选的决心和诚意,是不容置疑的。但2017年能否如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要视乎社会整体是否接纳在《基本法》和《决定》的框架下,走完「五步曲」。我呼吁社会大众充分利用第二轮谘询的机会,清楚表达让2017年可率先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诉求,并在《决定》的框架下,共同探讨可行的空间,寻求共识。
第三,普选行政长官的方案必须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是关键的一步,亦是「五步曲」中最难走的一步。各位议员都是民意代表,我希望并深信无论你们所属的政党或个人持什么政治立场,最终都会按照香港巿民的整体意愿投下你们的一票。
主席,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回归17年来,政治上最艰难的工作。这不单关系到特区的政制发展,也是考验香港整体能否把社会从分裂和争拗中,带回到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政治伦理和文化,同时要在「一国两制」下,维持中央与特区的互信关系。我们希望社会能在这个关键时刻,理性地互相体谅和接纳,在「全大局、求共识」的大前提之下开展讨论。
对于有团体和人士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决定》」及「重启政改谘询」,我必须再三强调,这是不切实际及不可能的,亦无法令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得以落实。宪制程序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五步曲」已经走了两步,下一步应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方案,争取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宪制程序上不存在所谓「撤回《决定》」。再者,根据《决定》,假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须继续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因此不存在所谓「重启政改谘询」的空间。
第二轮公众谘询议题
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谘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列出以下四项重点议题,谘询公众:
第一,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
第二,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第三,行政长官普选的投票安排;以及
第四,行政长官普选的其他相关问题。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而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则由本地法例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
鉴于《决定》已确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为1,200人,由四大界别各300人组成,而委员产生办法维持目前《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不变,我们可视乎有否足够支持,在本地立法阶段就提名委员会四大界别下的界别分组构成、每个界别分组的人数,及有关界别分组的选民基础作适当调整。
在考虑上述问题时,我们亦须考虑有关的调整是否实际可行、确保提名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体现各界别均衡参与、有利于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各界别分组选出真正能代表该界别分组的人士等;并须尊重各界别分组的意愿,以及获得相关界别分组的广泛支持,否则在政治上将难以达成共识,更遑论得到立法会通过。
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
根据《决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在设计提名程序时,我们应确保每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平等,以及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士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的权利平等。
在设计具体提名程序时,我们可考虑将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并采取较现时低的门槛、具高透明度的提名程序,令提名过程更具竞争性。提名委员会的运作须具透明度,并应考虑如何提供适当平台让参选人有公平及充分机会向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以至市民大众解释其政纲和理念,争取支持。这些安排在实际上是希望把普选阶段的高度竞争氛围,以及市民的积极投入,提早于提名阶段出现。
至于提名委员会决定提名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投票方法,有鉴于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谘询文件》提出了「一人三票」、「一人二至三票」、「一人最多三票」和「逐一表决」的选项,供公众考虑。
行政长官普选的投票安排
在落实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时,全港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我们可考虑以下投票制度,即:
第一,「得票最多者当选」;
第二,两轮投票;以及
第三,其他投票制度,例如排序复选制或补充投票制。
行政长官普选的其他相关问题
就提名委员会的任期,我们须考虑提名委员会的任期是否维持现时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安排,还是改为任期到由其提名的行政长官宣誓就职时为止。
就如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任命的重选安排,我们建议修改现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对普选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情况作出规定。
就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由于香港现时未有政党法,社会各界对此议题亦未有明显共识,我们建议维持现时法例就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的相关规定。
下一步的工作
社会各界就过去政制发展,以及在首轮公众谘询期内,已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不少实质的意见。但最终的政改方案须视乎有关建议是否得到普遍市民、相关界别及立法会议员的支持。《决定》已提供框架及空间,让我们商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具体安排,不过究竟「政治空间」能有多大,我认为是需要社会各界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去开创。从刚过去所发生的事件,我们知道大部分市民是不支持以偏激及违法的手段去争取民主,而这些手段亦只会把「政治空间」收窄。香港是法治社会,我希望大家能好好珍惜这个香港赖以成功的核心价值,一起依法商讨一个香港社会可以接受的政改方案。
我们必须抓紧两个月的谘询期,聚焦讨论。特区政府会尽快整理和归纳在谘询期收集的意见,目标是在今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
把握普选机会
主席,最后,我想提出三点,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把握今次机会,落实普选。
首先,我特别在此呼吁各位议员,特别是泛民主派的议员朋友,虽然他们已经离席,我呼吁他们积极参与讨论,不要杯葛谘询及否决方案。立法会在香港的政制发展担当重要的宪制角色和责任。无论对政制发展的立场如何,不同党派和阵营的人士都希望建立一套适合香港的普选制度,让香港市民可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带领香港的未来发展。
在座的议员都经历过选举的洗礼,一定深刻体会到在一个有竞争性的选举中,选民的意向对选举结果是有实质的影响。在普选制度下,每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面向全港七百万市民,解释其政纲及施政理念,争取市民的支持。任何人在现阶段放弃参与谘询,甚至表明会否决任何按照《决定》制定的方案,等同剥夺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以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我相信,广大市民都希望2017年可以亲身到投票站,行使他们的权利,将手上的一票投予他们认为胜任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所以我希望泛民议员不要采取不合作甚至不负责任的态度,令市民失望。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供「法律空间」,让我们在本地立法层面进一步探讨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但正如我刚才所讲,纵使有「法律空间」,「政治空间」必须大家共同营造。我恳请各位议员三思,不要把仅存的些微「政治空间」在未进行第二轮谘询就已经完全摧毁。有人提议采取消极及不合作的态度,甚至抗争的方式,但这最终只会加剧社会矛盾及内部损耗,对政制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福祉是有害无益。我恳请议员、政党和社会各界拿出政治勇气和智慧,以香港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集思广益,积极参与谘询,就提名及选举程序提出一些具体方案,让整个选举更具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三,社会有部分人担心普选方案一旦获得通过,就会成为「终局的方案」,永远不能修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2017年以后的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仍然是可以按照「五步曲」的宪制程序,继续向前发展。我必须强调,唯有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后,我们才有巩固的基础去进一步推动香港的民主发展和优化普选制度。假如政制发展原地踏步,要实现一套符合《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框架再走前一步的普选制度,恐怕遥遥无期。
再者,如果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方案被否决,2020年普选立法会的机会亦会落空。结果是我们最快要等到2022年才可能再有机会实现普选行政长官,而普选立法会就会被推迟更多年之后,香港的民主进程又会再一次被拖延。我恳切地呼吁大家,为香港的未来,务实地让香港走上普选之路。我深信,普选制度会为香港的政治生态和管治文化带来根本性的改变。
总结
主席,在一年多前,我在本会宣读声明,启动首轮政改公众谘询。当时我曾经说过,我们已经正式进入迎接普选的「大直路」。这13个月来发生的事说明,这条「普选之路」,荆棘满途,一点也不易行。
香港经历两个多月的「占领行动」后,加上各式各样的不合作运动及杯葛行动,我身边不少朋友对能否通过普选行政长官方案感到极度悲观。然而,专责小组和政府的团队会抱着坚定的信念,尽一切努力做好今次的谘询工作,面向广大市民,虚心聆听市民的意见,解释政府的建议,并会积极争取立法会通过方案。纵然前路艰辛,我们会坚持到最后一刻。
主席,依法如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将会是实践「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国家和香港都有深远的意义及影响。今日放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个黄金机会:普选一旦落实,就不会失去;选举制度会继续优化、民主发展会继续向前迈进。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庄严的承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广大市民的期待。这是500万合资格选民的权利。2017年香港政制发展向前走一大步,抑或是原地踏步;行政长官由五百万选民,抑或是1,200人选出,这个历史性的决定就掌握在各位议员手中。
主席,各位议员,各位巿民:「二○一七,机不可失」。
多谢主席。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1月7日在立法会会议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谘询文件》发表的声明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