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商标(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11.06.2020  15:15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商标(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政府于二○一九年二月将《2019年商标(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呈交立法会审议。我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和支持,审议工作已经顺利于去年四月完成。

  我亦感谢刚才所有发言的议员,他们都支持《条例草案》,虽然有部分议员提出的意见跟法案有出入,亦有人的发言可能拉得比较远,所以我更希望藉此发言重申《条例草案》的目的和范围。

  《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修订《商标条例》,以便在《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后,实施该议定书下的国际注册体系,让商标拥有人可透过一站式程序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在香港实施《马德里议定书》,不但能让企业节省获取和管理国际商标注册的时间和成本,亦可配合政府致力完善香港本身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

  《条例草案》第二部分的修订,旨在赋权香港海关执行《商标条例》有关商标注册的刑事条文。有关罪行现时由香港警方负责执法。由于香港海关一向负责打击版权及商标侵权行为,我们建议把有关商标注册罪行的执法工作也一并交由香港海关负责,使相关的执法安排更为完整。

  《条例草案》第三部分是一些技术性的杂项修订,以优化香港的商标申请及注册制度。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条例草案》得到委员的普遍支持。此外,绝大部分曾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及/或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团体均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提出的建议。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建议,鉴于香港与内地的关系密切,内地与香港应订立特别安排,以利便相互提交商标申请。刚才不论是主席或是发言的议员都有提及这一点,认为香港需要和内地设立商标互认的机制,但是主席,我必须在此强调,《马德里议定书》旨在方便商标拥有人凭单一申请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进行商标注册及管理,而商标权利本质上是受地域的限制,并由个别的司法管辖区根据本身的法律和惯例独立授予,这并不会因为《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与否而改变。换言之,实施《马德里议定书》并不涉及「一注两用」,又或是「商标注册互相认可」这类的安排。事实上,内地和香港属于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各自有本身的商标注册制度和登记册。当然,两地都十分注重自身的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所以我相信我们各自都会做好这方面。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条约中订明的标准,而根据这些条约,知识产权的保护具地域性,亦是各成员或地区根据各自的法律制度,保护和执行这些知识产权的权力。有议员提及我们和内地之间有很多涉及知识产权或注册制度等的商业纠纷,正如我们于法案委员会中向大家承诺,我们已开始了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讨论,亦会把大家的意见继续于双边的范围内加以讨论,我们会跟进,并适时向立法会汇报。

  《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除了第5条及第4部之外,其他条文均在宪报刊登当日生效。由于草案第5条及第4部涉及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在香港寻求国际商标注册的权利,这些条文的实施日期,须待我们完成其他准备工作(包括修订有关附属法例及建立所需的资讯科技支援系统等),及就《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的生效日期取得中央政府的同意后,才能确定。中央政府已表示原则上支持《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的建议,我们会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积极跟进一切的准备工作。

  主席,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阶段动议一项简单的修正案,在《条例草案》第15条拟议新订第96F(2)(a)条的英文文本加入「wilfully」及在中文文本加入「故意」一词,以更清楚说明有关罪行(即妨碍执法人员行使权力或执行职责)的犯罪意图。法案委员会对该项修正案没有任何异议。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们将在全体委员会阶段提出的修正案,让《马德里议定书》可以早日在香港落实,以便本地和海外企业受惠。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