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价资助房屋转让须获批准
15.05.2015 20:16
本文来源: 政府新闻网
近日一名业主以其居屋单位作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违反《房屋条例》,业主和财务公司均被检控,经裁判法院审讯,两被告罪名成立,分别判罚8,000及12,000元。
财务公司提出上诉,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房屋条例》的相关规定旨在防止购得居屋的人士透过购入价格的折让和以未经批准的行为赚取利润,包括未经房屋署准许而将单位按契押记。案件中的押记并无房屋署的书面准许,没有效力,也违反条例中非法让与的条文。
房屋署指出,资助出售房屋单位业主仍未补价而想将单位加按,必须先获该署批准,其后也须遵循该署所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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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0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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