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近期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声明

14.03.2017  02:06



1.                2017年1月20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发出《适用于参与创业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 该指引 )及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发表有关创业板股份股价波动的联合声明( 该联合声明 )。鉴于近期在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的情况,证监会现就本会的监管方针提供最新信息及进一步指引。具体而言,这包括证监会直接向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提出关注,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本会的权力来作出决定的方式。

背景

2.                在2016年的45宗创业板上市中,有36宗为仅以配售方式上市,而九宗则包括公开发售部分。仅以配售方式进行的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于首日的平均股价(与配售价相比)的变动为上升656%,当中的最高升幅为2005%。在该36宗仅以配售方式进行的上市中,有30宗的股价于挂牌首日录得100%或以上的升幅,而截至2017年1月31日,当中九宗上市的股价较其首日收市价下跌逾90%,另外十宗的股价则下跌50%至90%。就仅以配售方式进行的创业板上市而言,首25名承配人持有的股权占配售股份总数的70.0%至99.6%。该36宗仅以配售方式进行的上市的承配人数目介乎107至578名。

3.                就于2016年设有公开发售部分的创业板上市而言,所接获的有效公众认购申请数目介乎647至17,031项。该九宗上市于首日的平均股价变动为上升22%。

4.                在发表该指引及该联合声明后,到目前为止,有五只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当中两只设有公开发售部分及一只为纯公开发售。该等创业板上市股份于首个交易日结束时的平均股价变动(不包括在首个交易日上午时段结束后被暂停交易的一只股票)为上升4.2%。

证监会就创业板上市申请采取的方针

5.                证监会或联交所若对上市申请有监管方面的关注,可在股份买卖开始之前作出查询。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第6(2)条,举例而言,证监会如觉得申请人没有遵从《上市规则》,或让股份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证监会可反对该等股份上市。

6.                在发表该指引及该联合声明后,有四个上市申请人延迟上市计划。在该四宗个案中,证监会对各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公开市场的规定均有所关注,并就这方面及它们的配售代理是否符合该指引的规定作出查询。这些查询主要着眼于导致股权过度集中的整体策略和配发基准,以及配售代理就它们从为上市申请而呈交的承配人名单中识别出的潜在红旗讯号所进行的“认識你的客户”程序(例如该指引第13段所指,多组承配人共用同一地址及资金来源的确定)。

7.                考虑到上文第2段所述的情况,证监会已提醒仅以配售方式进行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它们有责任确保所需的条件都存在,令股份能够在上市时发展出一个公开市场。证监会亦已提醒上市申请人,如本会发现上市后的股份交易有违规情况,本会可能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行使暂停股份交易的权力。

8.                在一宗个案中,上市申请人能按原订时间表上市。然而,证监会藉给予《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所指的通知,指示联交所暂停该等股份的一切交易。原因是本会觉得该等股份的交易可能不存在一个公开市场,及暂停股份交易对为该公司的股份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以及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起见或为保障投资者应暂停股份交易。

9.                证监会指示暂停股份交易后,有关公司有权向证监会作出陈述,而结果是证监会可能继续暂停股份交易、将有关公司除牌或恢复股份交易。

10.            过往,在多数情况下,若证监会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证据显示可能有人严重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便会指示暂停股份交易。股份不存在一个公开市场的充分迹象、显示可能存在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模式,或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披露的证据,均可能导致证监会指示暂停股份交易。

11.            证监会决定暂停股份交易,目的是要保障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保障潜在投资者不会在未能掌握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同时衡量对现有股东造成的影响。证监会只会在审慎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才作出干预。

公开市场-承配人数目并非唯一因素

12.            证监会重申,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发行人有责任确保证券有一个公开市场,而保荐人有责任(除其他事项外)就此向发行人提供意见及指引。

13.            要造就一个公开市场所需的条件,并非透过计算股东数目便可做到。在判断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股权是否过度集中时,股东数目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其他考虑因素包括下文所述各项与配售程序有关的事宜。

14.            上文第2及3段所述的统计数字显示,设立公开发售部分更有可能建立一个较广泛的股东基础,以确保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

接触所有活跃客户

15.            证监会在此提醒配售代理,它们应制订健全的推销及配售策略和配发基准,藉以就所发售证券营造一个公开的市场(包括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证券)。根据该指引第13段,配售代理应就每个参与配售的机会通知其所有活跃客户。

16.            证监会期望配售代理制订适当的政策及程序,当中应包括一套针对广泛客户的推销计划,以避免在上市时出现任何股权过度集中,及尽可能为有关证券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和有序的市场。

17.            证监会注意到,若干配售代理曾于上市后不久,便在市场上以远高于招股价的价格替其现有客户买入股份。这显示配售代理未必曾与所有可能有兴趣买入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的活跃客户接触。

18.            证监会的法定目标是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本会将在适当情况下考虑行使《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权力,以达致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