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得针对星光前主席及董事的取消资格令及赔偿令

28.02.2018  00:05



原讼法庭在星光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星光)的前主席唐锡麟(男),以及两名前执行董事高丽琼(女)及钟惠愉(女)被裁定于2008年9月在处理星光出售附属公司一事上犯有失当行为后,命令他们须向星光支付890,241.37美元作为赔偿(注1、2、3及4)。

法庭亦命令唐、高及钟不得担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五至七年不等(注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而唐、高和钟亦承认:

  • 三人在欠缺恰当的理据及/或未有以星光的最佳利益行事的情况下,导致及/或促致星光将该出售交易的代价削减100万美元;
  • 他们把星光就该出售交易向买方提供谘询服务的成熟商机转给唐的私人公司Extract Group Limited,后者因而得到100万美元的秘密收益;
  • 他们未有披露有关谘询服务协议的安排及唐在当中的利益,因而没有确保星光完全遵守《上市规则》。
  • 备注:

    1. 星光在关键时间的名称是泰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2013年12月18日改名为中国绿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再改名为集美国际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7月6日改名为星光至今。该公司于1998年3月1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并在关键时间主要从事制造及经销电子商品、导电矽橡胶按键、印制电路板和通讯产品以及投资控股业务。
    2. 证监会于2014年9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该法律程序。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 2014年10月8日 的新闻稿。
    3. 法庭是在批准有关法律程序可透过Carecraft程序处理后作出该等命令。Carecraft程序要求双方向法庭提交一份议定事实陈述书,法庭会在接获该陈述书后评估应作出什么命令。
    4. 赔偿金额包括以下各部分:(i) 495,000美元,作为星光蒙受损失的赔偿。鉴于唐的私人公司Extract Group Limited曾于2012年向买方退还505,000美元,以就另一宗因没有履行相关的谘询服务协议而被买方提起的法律行动达成和解,故法庭没有将该笔100万美元的秘密收益全数退还给星光;及(ii) 395,241.37美元,作为判决前利息。
    5. 唐被取消董事资格,为期七年;高及钟则各自被取消董事资格五年。有关取消资格令已于2016年8月10日生效,即双方首次根据Carecraft程序出庭处理法律程序的日期。